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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苏州 07-24 11:59  悬赏 20  发布者:lemons……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弟弟于今年6月26日在太仓境内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死亡,交警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主责,我弟弟次责。我弟弟为四川农村户口,于2009年11月开始在太仓一工厂打工,有劳动合同,及2009年12月领的暂住证,也就是在太仓务工及居住还尚未满一年,请问死亡赔偿金是按江苏城镇还是农村标准赔偿??

此次事故中还有我弟弟的同事(贵州人,无责)是城镇户口,也在事故中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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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苏州]
  • 陈磊律师 VIP
  • 电话:1377195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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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7-24 15:01
我是苏州律师,可以帮你打这场索赔官司,能帮你按照江苏城镇标准得到赔偿.
回复时间: 2010-07-24 11:55
你弟弟应按江苏城镇户籍标准赔偿。详情请来电咨询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电话:13816352499。
回复时间: 2010-07-24 12:14
你弟弟如果一直不是在家务农,非以农业劳作为收入来源,可以争取以城镇居民待遇来处理。如果需要可以具体电话详细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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