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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我房屋有法律依据吗?

江西 04-24 22:39  悬赏 0  发布者:131339……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夫,漆吴(已故)和其胞弟共有祖遗房屋“筱臣翁”一幢(696.15㎡自测量),在土改期中,省政府颁发了房契,文革期间被县房产公司代管,漆吴的一半至今一直没有归还。
自1978年,纠正文化大革冤假错案以来,我家就一直向县房产公司要求归还我家私有房产。可县房产公司,于1981年,在我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没有县政府批文的情况下,将我家房屋以25元/㎡的价格“偷卖”给教育局(有县房产公司与教育局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和县房产公司卖房收款收据为证)。这一“偷卖”本应落实私房政策的行为,直到1989年我家才从房产公司档案中发现。
在1981年县房产公司召漆吴签订,他们单方早就拟定的,另一个卖“筱臣翁”协议,漆吴不同意这一“协议”。当即退出会场,后漆吴不断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县房产公司,就说要签订这一“协议”,漆吴始终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县房产公司,就逼迫我两个急需住房的儿子来签。(因两个儿子结婚成家,原租赁房产公司的住房,早就落实政策归还了原业主,原业主自己要住,多年后,发展到,不友好地催逼我们腾房,原业主把我二儿(鉴如)的东西扔出房外,强逼搬走)我二儿知道父亲(漆吴)和我不同意这一卖房“协议”,但在万般无奈下,未经我夫和我同意,擅自于84年8月7日,也就是我家私房被县房产公司“偷卖”给教育局三年后,在“协议”上签下“本人同意协议,……房产公司安排租给我家两户住房,每户实用面积40-50平方米,该协议妥善安排房子后才生效”,的字样。县房产公司经办人,明知这两个“协议”不合法,不准我儿领卖房款,要我夫亲自来领款,我夫不领。一年后,房产公司经办人,说:“你们不领钱,就没有钱领”。我二儿这时,才去领到了钱。
我夫在知道二儿签定这一协议后,大发雷霆。继续要求房产公司,落实政策,有信件到了县长、政府、政协,统战部,后转房产公司,房产公司经办人不理。重病期间,写信水电局老干办,求组织出面,信中指出:“该协议,根据民法有关规定,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效协议,因此本人仍有权索还该房的所有权”,此事86年还起诉到人民法院(落实政策没受理)。
89年我们才发现县房产公司于1981年就“偷卖”了我家“筱臣翁”,于是上告县房产公司“偷卖”,县法院经过一年多的法庭调查和庭审,中级人民法院(90)民上字第77号民事裁定:“本案属于落实政策问题,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到目前为止,县房产公司还未给我们看他们这样做的法律依据。
我不知道,法律还管用吗?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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