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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归属

天津-南开区 04-28 17:58  悬赏 0  发布者:李想家 给我留言  回答:(4)
先别管房子是谁的。母亲生前,我和大哥有过约定,谁照顾母亲,房子就归谁。这个有证人,我也有录音,证明他确实说过该话。母亲一直由我来照顾陪伴,直到去世。现在,他见利忘义,在利用我照顾完母亲之后,拒不履行承诺。我可以起诉对方按照约定把房屋过户给我吗?这里不存在其它问题,只是单纯的约定,请律师不要把话扯远了。我再补充一句,他在录音中说,看我照顾母亲挺好的,就把房子给了我,让我去过户,可看我在一段时间里还没过户,他就不和我过户了。这句话是否能证明他已经把房子给了我,听人说,这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那么,母亲一直由我来照顾,我履行了条件,他是否也应该履行承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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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4-28 19:04
应当以产权登记为准。
追问:

这也可以看做是合同,双方也应该履行合同,这是符合诚信原则的。

回复时间: 2013-04-29 07:35
应予产权登记为准
回复时间: 2013-04-28 18:02
不像你想象的可以不问房屋所有权,有约定就万事大吉。如果房子是哥哥名字,赠与合同在履行前是可以撤销的。甚至负条件的赠与都不属于法定不得撤销的赠与
追问:

肯定是已经履行了,条件实现了,应该不得撤消,按合同执行!网络上真是怎么说的都有,当然,现实里也是如此,但我敢肯定,都不是准确信息,有些甚至是故意或恶意引导,我曾经有过一个案子,很多人都说赢不了,甚至法院都不受理,但事实是,法院不仅受理,我还赢得了那场官司.当然,你说的可能是正确的!

回答:

房屋赠与合同是否履行赠与合同以是否过户为标准。退一步特定情况下未过户视为履行至少也要交付房屋。赠与及撤销赠与等问题可以看看合同法。案件看法各不同但法律规定是不会变的。另外对案件看法各有不同很正常,但没人是恶意引导你,这里没人跟你有仇,没人花时间解答问题是为恶意引导你,你能有这种想法真是罕见

回复时间: 2013-04-30 09:15
以产权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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