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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和居住使用权的区别?

 05-03 20:07  悬赏 10  发布者:好人陶陶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5)
请问我母亲是上海 94售后公房产证上唯一的产权人,这套房子被母亲出租了12年以上了,而我1991年去日本留学13年后2004年回到上海无法入住只能住弟弟家,后因和弟媳不和流离失所住宾馆,故2017年以排除妨碍为由起诉母亲要求入住母亲这套售后公房,法院核查下来我是原始受配人,居住使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我和母亲关系也紧张,系争房目前尚在出租状态中,故酌情判决给我5分之一租金收益,我不服判决上诉以及申诉都无法改变原审判决。 
因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其中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请问我这种原始受配人身份,一审判决书明确表示我的居住使用权应当受法律保护,目前我和母亲没有订立居住权合同,也没有去交易中心设立居住权,我再次以排除妨碍为由起诉母亲要求入住母亲这套售后公房,以“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能有多少把握打赢这场官司,急切恳求各位律师回复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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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21年05月04日 13时49分
赢不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21-05-03 20:19
法律上就认可居住权的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8837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5-03 20:32
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1-05-03 23:28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21-05-04 17:35
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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