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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

贵州-遵义 07-25 16:48  悬赏 0  发布者:wqp582……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0年5月25日,车祸时间在早8点50分左右。在住宅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正从路中前行,一私家轿车占左道从后来,右前轮从受害者右脚背边沿压过,造成受害者倒地,右下腿两处骨折。
   受害人74岁,当时由医院救护车送就近医院,经拍片胫骨、腓骨各折一处,同时一骨折处有点错位。本要送**医学院,但病人出现不良状况,确定就近就医。
   车祸驾驶员未跟随送受害人,由车祸驾驶员相关亲属跟随,后车祸驾驶员来病房看视,车祸当事人入院费交1千元。几经周折(中途6月1日-6月3日停药,因欠费)6月4日车祸当事人共交治疗费8200.00元,其他什么费用一分未出。车祸当事人自从6月4日从保险公司开5200.00元支票,交到医院后,在也未探视受害人,甚至于问都未问一下。
  到现在未见交通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认定书,车祸当事人把受害人身份证拿走至今未还回。根据以上情况,受害人怎样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你好:谢谢你对7月19日提问的回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事故已将近两个月,事故认定书都未送达,7月21日只好到交通部门索要。在索要过程中,总是感觉此次交通事故在处理上有些蹊跷。特别是在索要事故认定书过程中,7月21日到交通部门向处理事务交警索要时,处理事务交警居然说还没有对此次交通事故作事故认定,我们说明天来拿。7月22日早上到交通部门,找处理事务交警,告知下午3点半来。下午3点半到交通部门,找处理事务交警,交警拿出一试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叫签字,一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居然还有损害赔偿调解结果一项也要签字。在整个交通事故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就此次事故损害赔偿当面进行过调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第(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规定日期开始调解。莫名其妙的却在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损害赔偿调解结果项上叫受害方签字,而且损害赔偿调解结果项上只有经济损失由车祸当事人全部承担,没有具体赔偿明细项,也没有具体赔偿金额,真不知这叫那回事。更叫人不明的是,当受害方拒绝在损害赔偿调解结果项签字,处理事务交警居然说,不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暂时不能拿走。我走出交通部门,左思右想,不对,又回到交通部门向处理事务交警索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处理事务交警说,你在损害赔偿调解结果项签字。我说我们又没有具体就损害赔偿调解过,而且没有具体赔偿明细项,也没有具体赔偿金额,我为何签字。处理事务交警见我这样说,就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给我了。***律师,根据7月19日提问的资料,此次交通事故是不是属于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范畴,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是不是以这样方式处理。在后续处理上,应怎样才能维护受害人权益,望***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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