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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司法解释滥作为

上海-金山区 05-01 19:24  悬赏 0  发布者:151589…… 给我留言  回答:(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二款应改善为“公安、安全等机关拒绝履行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立案调查、侦查或者作出不予立案书面决定书的行政职责的行为,应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原解释把“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履行立案、侦查或者作出不予立案书面决定书的行政职责的行为),显然不属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公安、安全等机关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必然存在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拒绝履行“明确授权"(立案、侦查或者作出不予立案书面决定书的行政职责)发生法律诉讼关系。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理应改善为“拒绝履行刊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立宰、侦查或者作出不予追究书面决定书)的行政职责,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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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1 20:32
第一条第二款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回复时间: 2013-05-02 08:49
可书面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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