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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认账,采购员被起诉

山东-德州 05-02 23:10  悬赏 25  发布者:邢凤山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尊敬的律师,以前我在一家公司担任采购员,在2011年3月份离职,把未给予结算的供应商货款交接与下任采购员,并把票据交予财务挂账,2013年1月份,供货商把我起诉,因为在销货清单上有公司的名称、部门职务以及我的签名,去找公司,以时间为由不好查账却让我出具发票对账,供货商把矛头指向我不肯出具发票,法院开庭受理,走的是简易程序,开了4次庭,还没有判决,我只有当时的工作证、荣誉证书、考勤卡以及账目交接时的采购部印章等证明我是职务行为,以及跟下任采购员证明去供应商对账和财务会计挂账的录音证明,但法院都不予采纳,请问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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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3 08:04
你好,你是职务行为,当然不应该由你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律师协助。
回复时间: 2013-05-03 08:19
属于职务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建议委托律师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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