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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提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不承担第三方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渝北 05-03 23:29  悬赏 0  发布者:yyn900…… 给我留言  回答:(1)
市水利局安排A单位王某和B单位李某乘C单位(A、B、C都是市水利局下属)免费提供的车辆参加防汛安全检查发生交通事故,C单位车辆全责,A单位王某受伤,经鉴定为伤残7级。王某在得到A提供的工伤赔偿后,现又把C作为第三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经咨询市人劳社保局工伤保险处领导和专家,A、B、C都是市水利局下属单位,被安排开展同一项工作,C单位只是提供了交通工具,而且不是收费的租用,因此不是第三方责任人,A、B、C都是第二方,造成王某受伤的第三方应当是与王某乘座车辆相撞的对方车辆。但在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时也有认为王某和A、B、C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第三方的认定存在分歧。请问:在本案中第三方责任人该如何认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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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4 00:49
王某跟C单位是人身运输合同关系,即使无偿,也不意味着C单位就一定无责。先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如果C单位负有责任的,则C单位存在过错,那么当然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在其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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