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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辽宁-沈阳 05-04 15:29  悬赏 20  发布者:make52…… 给我留言  回答:(2)
1992年9月28日,香港晖航运公司(以后简称“香港明晖”)与大连碧海山庄旅游公司(以下简称“碧海旅游公司”)订立了租船协议书,约定租用“安海”轮(以后简称A轮),租期一年,租金每天5000美元。按交船日每月交付租金,合同签字生效。
A轮属天津远洋运输公司(以后简称“天津远洋”)所有。
1992年11月4日天津远洋将A轮交付碧海旅游公司使用,碧海旅游公司将租金直接付给天津远洋,并向香港明晖支付佣金。1992年12月29日,碧海旅游公司向天津远洋交付11月租金74.1万元人民币,1993年2月8日交付12月的租金85.5万元人民币。1993年1月7日,A轮承运3万吨水泥从烟台到达广州黄埔港桂山锚地。3月3日,A轮靠泊卸货。A轮待泊期间,天津远洋多次发传真给碧海旅游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碧海旅游公司未付。1993年3月6日,天津远洋传真给碧海远洋旅游公司催付租金和油款,并告知,不付款将撤船。1993年3月11日,天津远洋传真通知碧海旅游公司交付拖欠的租金加油款,否则将在该航次卸毕货物最后一次海上引水离船后撤船。1993年3月12日,A轮卸货完毕,天津远洋在黄埔港将A轮撤回。
碧海旅游公司成立于1991年5月,1993年1月将其货运业务分离出来,于1993年4月13日在工商局注册登记为大连碧海船务公司(简称“碧海船务公司”),为企业法人。原碧海旅游公司发生的有关货运、租船等业务的债权债务,由大连碧海船务公司承接。
1994年12月1日,天津远洋以碧海船务公司拖欠其租金为由,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审理查明:天津远洋通过香港明晖将其所属的A轮租给碧海船务公司使用,香港明晖与碧海船务公司订有租船协议。天津远洋与碧海船务公司之间曾就碧海船务公司拖欠的资金及其他费用签订了还款协议,确定碧海船务公司拖欠天津远洋所属A轮租金及其他费用人民币2077881.5元、加油费美金76522.6 元,于1993年10月1日给付。在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碧海船务公司给付天津远洋租金、加油款及比分利息2 600 000元等。
另,1993年1月4日,碧海船务公司于天津市航运公司签订了A轮期租合同,约定日租金为75000元/天,交船日期为1993年1月20日至30日,租期为1年。该租约上仅有碧海船务公司的签字盖章,天津市航运公司仅有经办人的签字,但未盖章。该租约中规定,本合同双方传真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1995年3月8日,碧海船务公司以天津远洋单方撤船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除前述情况外,法院还认定以下事实:天津市航运公司将A轮租给其他公司运煤。由于天津远洋撤船,致使碧海船务公司无法履行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的合同,碧海船务公司另租船代替A轮给天津市航运公司。按碧海船务公司与香港明晖航运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及碧海船务公司与天津市航运公司签订的租船合同均能计算,碧海船务公司可从转租合同中获日租金差价4.5万元人民币。扣除营运成本及港口使费等,碧海船务公司的转租期得利益为7571375万人民币。
争议
1.碧海船务公司(一审原告,承受原碧海旅游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观点:
我方与天津远洋之间没有租船合同关系,租船合同是我方与香港明晖签订的;天津远洋解除合同并撤船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因此请求香港明晖和天津远洋赔偿我方因船舶被撤回而遭受的损失。

2.天津远洋(一审被告)观点: 
我方作为船东和实际的船舶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撤船有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撤船的原因是碧海船务公司逾期不支付租金,因此我方对于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香港明晖(一审被告)观点:
本案租船合同在形式上是我方与碧海旅游公司签订的,但是从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我方只是船舶经纪人。我方没有撤船,撤船是天津远洋进行的,因此我方不应承当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案例应该如何分析,针对其中合同是否部分不生效呢?
问题补充:
请进行细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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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4 21:33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5-04 19:57
您好,
建议与律师面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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