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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应该是谁

安徽-合肥 08-10 11:39  悬赏 0  发布者:lh1370…… 给我留言  回答:(13)
去年,县政府开了一次联席会议,参会的有某镇政府、县教育局等,会议内容为:1.某校的土地因为违法被人举报,我们不能叫他新学期开学了。2.某镇政府负责去做当地家长的工作,告诉他们赶紧换个新学校。3.县教育局负责接纳被分流的学生、妥善处理。开完会,第二天,他们就这样去执行了,并成功分流。

但是,他们没有给我校任何书面的通知或者文字材料,也没有口头上的。至今为止,我校的《办学许可证》还是有效的,并没有被吊销,但就这样被分流了。更为可笑的是,我校还是他们的招商引资项目。

请问,起诉他们的这个行为,被告应该是县政府还是镇政府和教育局?
问题补充:
1.这次会议,都是当时的县长主持和安排部署的。
2.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听取报告、召开会议、组织研究、下发文件等方式进行指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以具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请问这条适用本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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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08-10 12:25
谁作为行政行为就告谁。教育行政机关为教育局
回复时间: 2021-08-10 12:44
我的建议是,你可以把他们一起起诉了。
回复时间: 2021-08-10 13:06
您好,建议将参加会议的所有单位一起告,这样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维护你方的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21-08-11 10:29
补充:你列举的法律条文适用本案。但因你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通知或者文字材料,无法确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谁,因此,律师建议你列所有参加会议的单位为被告。等这些单位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单位是谁后,你再撤回对其他单位的起诉。
追问:

您好!请问,会上县长以县政fu的名义要求对我校在校学生进行遣散、分流,并为镇政fu、县教育局下达了学生遣散、分流工作任务——县政fu这样的部署行为,算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回答:

您好,工作部署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学生遣散、分流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84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10 16:42
作出决定的机关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21-08-10 17:00
可以都作为被告去来起诉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86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10 18:40
看哪个机关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即要求学生分流,可起诉县教育局和县政府。
回复时间: 2021-08-15 10:31
谁作为行政行为就告谁。教育行政机关为教育局
回复时间: 2021-08-19 11:42
政府和教育局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21-08-10 15:56
都是被告
回复时间: 2021-08-11 09:22
列县政府、镇政府、教育局为共同被告吧?建议打电话给外省律师或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外省律所与律师面谈代理诉讼事宜。
回复时间: 2021-08-12 14:01
1、我认为没有通知学校,是不妥的,但是并没有撤销你们的《办学许可证》,只是因为办学场地违法,分流学生而已,我认为学校告谁也没有理由啊!没有胜算的。2、没有通知,学校可以到主管部门咨询了解情况,研究处理办法。3、如果政府或者主管部门通知你们撤销《办学许可证》,谁通知你们诉谁为被告。
回复时间: 2021-08-13 17:05
被分流后向教育局反映一下询问具体情况,看教育局是否答复为何如此处理,这样就有被告了。诉讼中注意,如果开会确定是县政府组织的,则要求异地管辖。
回复时间: 2021-08-14 20:45
因为这个会议,是县级政府召开部署的,考虑到目前的行政体制,建议将县政府作为主要被告,其他的实施主体作为次要被告。这样,可以在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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