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保忠  吴健弘  王景林  
该问题已关闭

装修准备结婚,女方买的部分家电,但后来闹矛盾婚不结了,未登记

吉林-辽源 08-27 23:4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7)
装修准备结婚,女方买的部分家电,但后来闹矛盾婚不结了,未登记,男方表示家电可以拿走,但女方索要家电全款,表示这些家电她也不要,安装在你的房子就是男方的了,男方得给钱,协商不一致,请问男方必需要给钱吗,男方已经说你可以拉走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08-28 00:17
可以协商解决,加我联系我, 教你怎么做
回复时间: 2021-08-28 00:21
陕西诉讼类案件咨询请加手机号微信 不要打电话 只处理陕西诉讼类案件咨询(非陕西诉讼案件勿扰 网贷类咨询勿扰)。婚姻自由,原则上起诉离婚不需要特别的理由的,以感情不和为由就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如果第一次起诉,开庭时对方坚决不同意且没有达到判离条件的话,很可能第一次起诉会判决不予离婚。因为法院会给双方一个缓和的机会,就是6个月时间,希望可以重归于好,但是如果6个月后一方再次起诉,说明无法缓和,那么第二次法院很可能就会判决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成功率95%,所以离婚起诉一般就按起诉两次计划,当然也不能说第一次就一定离不了,很多人在开庭之前不同意离婚,上了法院就想通了,再经过律师的劝说,可能就会同意离婚。

第一次起诉同样重要,因为第一次开庭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也会被第二次起诉开庭时引用。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对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起诉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法律还有特别规定:当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哪些情况属于夫妻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回复时间: 2021-08-28 09:29
可直接按照装修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21-08-28 09:47
如没有使用女方拉走。
追问:

没有使用,就是摆在那里,男方也说这是女方婚前财产,可以拉走,但是女方说她不要了,在新房就是男方家的东西,男方要把买家电的钱赔偿给女方,我感觉没有道理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6726积分
回复时间: 2021-08-28 14:50
需要给钱
追问:

男方允许女方把家电拉走啊,返还给女方,,她不肯,说不要了,男方要给买家电的钱

回答: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21-08-31 11:35
协商不成的只能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21-08-28 11:07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河北石家庄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浙江杭州
山东东营
江苏南京
辽宁沈阳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2216
广东 广州
人气:511
福建 厦门
人气:123163
湖北 襄阳
人气:443133
陕西 西安
人气:582850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14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