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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违反公路法 第80条了吗?

河南-南阳 05-06 15:06  悬赏 0  发布者:bangsh……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的是乡道公路,公路上一个路口是通向我们厂里的 ,(厂已经七八年了), 同时也是通向农民的庄稼的 ,公路一直很坏, 今年修路了 ,我们也在路口也修了不远一截水泥路, 来连接公路。 今天公路局来人说, 我们违反了第八十条 : 私自增设平面交叉路口.让我们恢复原状,6天内去找他们,将铲路。  关键问题是  路是一直都有的 我生下来就有的  ,不属于私自增设吧。还有现在几百家老百姓种地都走这个路。 怎么恢复。。  把水泥铲了修成泥巴路?还是封路,封了老百姓怎么走。。我们违反了吗?如果我们真的没有违反他们说的八十条 ,他们硬说违反了。 我们怎么维权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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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06 15:11
历史遗留下来、供社会不特定人员使用的永久性道路不属于违反公路法 第80条的情况
追问:

谢谢王律师 ,他们来的时候 我们就说这路是一直都有的。他们说他们不管这个。。如果他们硬是说我们违反了,要来铲路。我们怎么办?

回答:

向当地县政府反映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06 15:17
他们的说法没有依据!
追问:

谢谢郭律师 ,他们来的时候 我们就说这路是一直都有的。他们说他们不管这个。。如果他们硬是说我们违反了,要来铲路。我们怎么办?

回答:

那你可以起诉他们1

追问:

找律师起诉吗?

回答:

可以找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3-05-06 16:46
  【找法网 新公路法释义】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违反这一规定主要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有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违法行为人恢复原状,同时,交通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其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万元。如果已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对车辆的通行速度和行驶安全都会产生影响。公路上的平面交叉道口设置过多或者设置的位置不当,势必影响公路发挥其最佳使用效能,甚至危及交通安全。特别是未经批准擅自在一些重要的国道、省道上设置交叉道口,将会直接影响国家干线公路网的畅通。因此,对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批准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将其恢复原状,在擅自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建设费用及实施恢复原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律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三、从法律规范上看,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路政管理规定的范围。违反这一规定既违反了国家对公路管理方面的法定规范,违法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结合本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在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的同时,如果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对其并处罚款的,还应当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罚款处罚。

  四、从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上来看,由于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多数是一种直接施工的行为,往往造成公路路产的损坏,还会影响交通畅通和通行安全,同时还造成施工单位人、财、物的无效投入,其后果是很可能发生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根据这一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比其他一些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加强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预先警告和事先惩戒,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增设交叉道口施工的,如果已经造成了公路路产的损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按照本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驶的行政措施权和行政处罚权可以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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