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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65年2月21日随单位中南建筑三公司调四川重庆市支援内地三线建设

广东-广州 10-07 14:50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1965年2月21日随单位中南建筑三公司调四川重庆市支援内地三线建设,单位更名建筑工程部二局三公司,简称二局三公司,驻重庆市北培区人民路。 1966年5一6月公司党委,保卫科,及四清工作团,以”为首组织反动小集团“莫须有的罪名诬告陷害本人在重庆市北培人民大會堂批斗后关进四川岳池县监狱长达7个多月后,岳池县人民法院按公司诬告的罪名(67)岳法字77号判有期徒刑5年,投入劳改。本人不服判决进行长达13年申诉,于1979年9月2日原判法院(79)岳法刑监字39号判决:撤消(67)岳法刑第77号判决,对本人宣告无罪。 宣告无罪后由于原工作单位已调离四川省苦找了二十多年均未找到。期间多次上访北京中央均无结果。于2005
终于找到确认现:中建三局一公司的前身系建工二局三公司,是在1969年在贵州省水城,水泥厂时与401直属一处合并,更名中建三局一公司调湖北荆门,到武汉至今。本人找到三局要求解决错判刑期到平反宣告无罪期间工资,及恢复原单位劳动关系等问题。中建三局以查不到本人档案为由不承认我係三局一公司员工。 本人随即找武汉市劳动仲争议仲裁委员会,但答复: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即本人向有管辖权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得到的(2006)东立裁字第2号。起诉人的起诉事项属解决历史遗留落实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 随即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2006)武立终第44号。上诉未提供与中国建筑三工程局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更令一人意想不到的事:2006年2月16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申诉状时,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看完本人提交的劳动仲裁书,区法院民事裁定书,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后对本人说:判你有罪的是四川省的法判你无罪的也是四川省的法院。关我们湖北省武汉市一的法院什么事?你该去找四川省的法院解决,不要再来找武汉的法院了。说完將所有的资料全部退出来就再也不理会本人。 本人实在是无奈。所以我在此法律咨询的就係,在当今我国的法治社会,解决本人的冤假错案,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法律,法规,
国家处理落实政策文件都有,为何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推给司法部门,司法部门又以解决历史遗留,落实政策问题推给政府部门。推来推去十几年又过去了。  所以在此我想咨询本人的问题到底属什么部门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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