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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支持案例或法条

陕西-西安 10-20 20:22  悬赏 25  发布者:yang52…… 给我留言  回答:(17)
案件概况
发包人:某市建委
承包人:某建设公司(现已破产)
我方:实际施工人(原告)

现已完成5000万工程量,已起诉至法院,并对建委进行申请保全未结算工程款5000万,经第三方公司鉴定工程款为五千多万。现在因某建设公司破产,判由某建设公司付款,农民工就拿不到血汗钱。 如果判某市建委付连带代付责任,因某市建委属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法条,无法判决。现需要寻求案例或者法条,来支持判定某市建委付代付责任,直接付款给我方(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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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10-20 21:22
直接付款
  • [广东-深圳]
  • 年遇春律师 VIP
  • 电话:13723729928(微信同号)
  • 1836724积分
回复时间: 2021-10-20 21:28
有必要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21-10-20 22:07
来电联系我,教你怎么做
回复时间: 2021-10-20 22:48
您好,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所谓“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该《答复》强调对实际施工人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分包人、总承包人、发包人提起的诉讼,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
二、根据《答复》对“实际施工人”的定义,符合“实际施工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存在依法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关系;2、施工人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因此,如果你方符合“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则可以要求某市建委承担付款责任,但某市建委仅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21-10-20 22:57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如有疑问,可以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21-10-20 23:00
也不是没有可能,找律师详细研究一下,要是有需要可以联系本律师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21-10-21 10:14
如果发包人未将相应工程款结算给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即农民工工资)是可以直接由发包方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这法律和现实案例都有。
回复时间: 2021-10-21 15:54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介入。
  • [贵州-黔东南]
  • 吴银秀律师 VIP
  • 电话:18785520992  微信同号
  • 4264积分
回复时间: 2021-10-22 09:24
应向法院申请追加市建委作为共同被告,由市建委直接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义务。
  • [北京-朝阳区]
  • 魏伟律师 VIP
  • 电话:13911274248
  • 237008积分
回复时间: 2021-10-22 16:21
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法律依据,作为发包人的地方建设局(建委)同样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21-10-22 21:06
直接按照约定来履行的
回复时间: 2021-10-20 22:56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解决稳妥,以免权益受损;
可以与我联系代理事宜。
回复时间: 2021-10-21 08:56
市建委作为行政机关,是可以做民事诉讼被告的,其作为发包人承担的责任应是其所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的自身责任,建议追加被告后按建筑工程相关法规追索权利。2
回复时间: 2021-10-21 14:55
有委托律师么?
回复时间: 2021-10-21 15:39
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2021-10-21 15:43
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有法律依据,作为发包人的地方建设局(建委)同样也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21-10-22 14:47
适用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的补充: 2021-10-22 14:54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回复时间: 2021-10-25 15:09
1、你们如果起诉了“某市建委”他们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查封保全了他们财产应该是起诉了吧);因为他们是发包人,如果没有给付工程款必须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没有法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不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我认为“某市建委就属于”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他们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支付工程款是违法违约的,应该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责任的。4、建议五千万工程款的案件,应该聘请律师帮助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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