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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看看这份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 原告:林水松,汉,1984.10

福建-厦门 11-17 21:4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11)
帮忙看看这份起诉状
侵权起诉状
原告:林水松,汉,1984.10.3,住:厦门市思明区东浦路22号,电话:13074883011,身份证:350423198410033538。
被告1:金宁,1969年2月14日,汉,住:厦门市湖里区新丰路51号101室,电话:13328318457,身份证:63012119690214361X。
被告2:杨溪河,1957.12.1,住:厦门市同安区祥桥社区祥路顶里252号,电话:13806017246,身份证:350221195712010035。
被告3:厦门特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展
鸿路83号15-16层,法定代表人:谢志雄,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6124R。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侵权被告消除该本一级注册建造师存在的危险,排除该证书妨碍,停止侵害该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补续缴从2020年8月至证书寿命截止之日的社保,办理延续注册的手续等。
2、依法判令侵权三被告赔偿受害方林水松因证件一直注册在被告处导致无法上班产生的各项损失593.948万元(暂定)。
3、被告一、二共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给被侵权方林水松及儿女并道歉。
事实与理由一
2019年10月被告杨溪河、司机(第三人)及金宁一行人冒充特房内部人员(3人中2人与特房无关)来到上诉人原项目经理办公室,                                                                                                                                                                               以二亿元项目及特房内部待遇及包含特房公司的一建聘用协议等手段,骗取了原告跳离原单位所在工地项目的信任,并在特房办公地签署了一级建造师聘用协议等相关材料,林水松一级建造师立马注册至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特房各下,随即金宁要求“证到人必到”的缘由导致原告撤离原单位来到被告安排的居住处同安祥桥社区。但众被告一直不安排工作,不发放报酬,因国家早已要求证人合一,所以原告只能证在那人就在哪。但在2020年3月及7月14日被告一、二对原告及其一双儿女发出极其严重的人身死亡威胁。并于2020年7月31日伪造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将林水松或这本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医社保就此停保,但,一级建造师、安全B证、工程师证等依旧注册于各平台特房各下。
证人合一即证件与人员社保统一、工作岗位统一,近几年因没有证人合一导致被政府注销的一建证书“多如牛毛”,本案特房侵权后果就是要替这本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补续缴社保,这并非常规意义上的替个人补续缴,系特房以林水松的名义落实证书的合法性,否则特房就是在知法犯法。该一建证书现注册于国家平台特房名下,所有人都有义务让该证书财产处于合法、不失控的状态,即为该本一建财产证书延续社保,只有这样才能使该一建注册证书财产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及停止侵害等。
2020年3月及7月14日金宁与杨溪河的人身威胁,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在2020年7月20日的(2020)闽0203民初10593案的9点钟开庭时间原告林水松不敢准时参加,哪怕是20号当天迟到时间11点到达滨海法庭及14644案和民终3466案每一次去法庭的路上都有一种小命不保的感受。头发因此掉了不少。精神压迫极大。无法面对乡村父老。也无法向小孩母亲交待。致使原告鼻炎加重,心脏里面常常有断裂感等等。
7月14日恐吓人身威胁对两个小孩产生的后果就是,给两幼小的心灵蒙上一层厚厚的阴霾,精神损害极大(事发过程中原告抱回小女儿“小女儿使劲拉端捏原告林水松衣物及皮肤”,原告小儿子回头双目勇敢直面金宁杨溪河及其两个儿子“杨贤亮、杨贤宗”,杨贤宗名字可能略有出入了,造成学习上无法专注,经常噩梦惊醒,生活上患得患失,生活始终不能自理,如:大小便,日常起居,不敢以人交往。经常摔东西,脾气异常暴躁。
恐吓人身死亡威胁言词及情境如下:要找人打原告(马路上堵截不让原告走)。操你妈、操你妈、操你妈逼······你敢起诉,你起诉金宁就是在搞我,信不信我找人弄死你。抬起双手冲向原告及其一双儿女。摆出报警姿态。大骂垃圾,什么都不是。弄死你··············
①公安机关终结被威肋案的行政诉讼思明法院已经立案正在审理。②特房公司伪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③杨溪河金宁有极其严重的人身威胁。④特房违反建筑法将资质挂给杨溪河(如厦门市环境监测综合大楼及三局驻集美分局综合楼地下室项目),特房有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的非法情形等。⑤特房、金宁、杨溪河合谋将林水松证件挂靠平台(即证书被挂靠)。⑥杨溪河、司机(第三人)不是特房人,金宁也不是内部特房人。⑦金宁于去年二月手写每月月底按时发工资及一、二月份工资核算后三月一日前给你的报酬欠条,但金宁并未落实。
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四库一平台)一级注册建造师序号频繁降序可得知特房系惯犯。
职业生涯终结费代表原告不在从事建筑行业,舍去精心挑选的土木工程专业,舍去铁道部十六局三处的谆谆教诲,舍去湖南大学邵阳分校的谆谆教导,不再以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不在参建任何工程项目。
因三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的损失赔偿总计593.948万元(暂定),该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之一为给证件交社保,那么做为名人林水松就不可能在别的地方交社保,即林水松无法上班造成的损失。
593.948中,职业生涯终结费580万元,日常费13.948万元。
职业生涯终结费系基于注册一级建造师、安全B证、工师证产生的费用,时间从2021年11月起直至2050年10月终,暨林水松各证体已无移出特房公司的可能,一建已注册至国务院平台建设部下,安全B证已注册至省建设从业人员平台市建设局下,工程师在相关平台,详细下:2021年11月~2050年10月580万元,20万/年x29年=580万元。
日常费系工程惯例,参与项目管理的人员闻所未闻还需要自掏腰包解决食宿,均由项目部/公司埋单。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不是简单的提供劳务一方,而是提供技术及管理的高级专业人才,其从未有人还要将食宿等费用通过聘用报酬形式来约定,实践中亦是如此。日常费13.948万元包含2019年11月~2021年12月伙食费3.96万元(50元/天),2020年4月-2020年7月房租水电垃圾费0.4万元(1000元/月),2020年8月~2021年12月房租费8.84万元(5200元/月),水电物业费0.748万元(440/月)。
暂定包含2022年1月以后的日常费,补助工资及年终季度奖,经济社会发展下的一建干部人才报酬提升部分,暂无法预见的费用及其他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侵权人金宁、杨溪河、特房公司造成原告林水松证件处于被挂靠的危险状态,被侵权人即林水松依法有权请求侵权人即三位被告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的侵权责任,即给这本一级注册建造师补续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2020)闽0203民初10593及14644号案中,可知原告之前起诉仅解决了合同协议项下责任,并未解决现如今因侵权人造成这本一级注册建造师处于“被注销”的危险侵权责任,(没社保存在被注消的危险)。前者为合约行为,后者为非合约行为,不同行为并未规定仅可择一主张了事,事实上也并未解决问题。
恳请贵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给予公判!
事实与理由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被侵权方证件社保被侵权三被告违法断保,造成注册于平台证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严重影响了该证件财产的安全,被侵权原告有权请求侵权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消除危险即补缴续缴社保和办理延续注册等(延续注册就是做继续教育,没有延续注册证件也依旧会一直注册于特房)。根据法律解释:①停止侵害即侵权行为人三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社保一直存在继续违法停保的状态,受害人原告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三被告停止侵害财产权的行为。②排除妨碍即当侵权行为三被告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原告方的财产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原告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违法停保后证件就无法用于正常投标、无法用于正常的资质保升级及无法用于证人合一、持证上岗、办理延续手续等。③消除危险即当行为侵权人的行为对他人(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原告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原告有权要求行为侵权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证件没社保随时有可能会给建设行政部门非法吊销,原告有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不良行为的危险,而行为侵权被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即为给原告缴纳社保。
根据以下法律、法规、规章等可证实以上事实理由:如《建筑法》第十二条(二)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等关于企人、个人及“挂靠人”均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其次十六条、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只能受聘于一家单位,不得出借证书、要让证书处于合法状态,并履行注册建师义务,享受相应权益,其次十六条明确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不能同时在两个或两家以上单位受聘。建设部令建市规[2019]1号、建办市[2021]10号~38号,[2018]57号《住房城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该通知2018年发布,2019年施行,内容包含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工作安排、工作要求,部门涵盖国务院各行政部门。建督罚字[2021]35号,53~58号等,建司局函布[2021]36号,建设部令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50号修正令。建督撤字[2021]60、63........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是另外的侵权行为,是可以单独起诉的;
合同纠纷败诉后,败诉人符合条件的,可以起诉侵权;根据《民法典》
规定,合同违约后又产生侵权行为的,当事人可以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合同与侵权并没有“你存我就亡”,如两者产生存在先后须序,可以都主张,本案侵权在违约的时候根本不可预见,本案前述的原合同案结果原告等于败诉,败诉人即本案原告符合另外的侵权条件,又因本案在前述合同案立案及审理前段根本不可预见,加之原告并非法学专业出身等。肯请贵院看在该违法断保致原告证件财产被侵害行为与前述的不给报酬的违约行为并非同一行为,且存在严重的先后须序,合同判决适用法律及依据事实理由严重不同的情况上,
择期将该案给予立案、公判为感恩。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起诉日期: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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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1-11-17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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