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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上海 11-24 15:4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8)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法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问:是否刑法犯罪行为由精神症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减弱直接引起,才符合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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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11-24 15:47
你好!涉嫌刑事犯罪,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并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理。
追问:

若犯罪行为与精神症状无关,且对犯罪行为辨认控制能力良好,只是犯罪时有精神症状,是否符合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回复时间: 2021-11-24 16:38
可以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证明的
回复时间: 2021-11-24 18:06
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07977积分
回复时间: 2021-11-24 19:35
看具体案情
回复时间: 2021-11-24 15:50
需要犯罪时符合上述情况
追问:

若犯罪行为与精神症状无关,且对犯罪行为辨认控制能力良好,只是犯罪时有精神症状,是否符合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回答:

需要鉴定,不是凭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说辞判断

追问:

谢谢王老师的回复,这是我在法学书上看到的一个鉴定结果:存在精神症状,但犯罪行为与精神症状无关,并非由精神病所致,也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由此,我不经想到,此类人是否属于符合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

回复时间: 2021-11-24 18:27
可以这么理解。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实施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为依据。
回复时间: 2021-11-25 09:03
你好 间歇性精神病是看他的情况的
回复时间: 2021-11-26 16:54
需要鉴定刑事责任能力。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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