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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律师老师帮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民

黑龙江 12-18 19: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5)
请求律师老师帮助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被申请人存在虚假陈述、欺诈行为,造成申请人错误认识达成的调解书。
        被申请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却让申请人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雪莹的个人帐户。申请人从2019年4月20日到2019年12月29日给袁雪莹转帐17笔,共计469700元。庭审中审判长问被告:“被告袁雪莹,你方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款项都已经转到公司帐户了?”袁雪莹承诺说:“有证据,但现在没有书面证据,我方申请三日内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逾期举证不能,我方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有庭审笔第8页证明)。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我因为相信被申请人能够提交证据而同意调解,但此事实基础与信任基础自始不存在。
        二、现有新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做出欺诈行为,且足以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
        在调解书达成之后,申请人向法院执行局请求调取大庆精睿物流有限公司的帐户信息。客观证据表明,袁雪莹并没有向公司帐户转入涉案款项。另请求法院调取袁雪莹在龙江银行6228600261070333帐户中的相关信息,调查核实涉案资金流向的真实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对申请再审的规定,既然后来发现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有的事实认定,则应该认为原有的调解书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其没有对事实真相调查清楚,并破坏了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基础。
        三、基于被申请人的虚假陈述,以及新证据表明被申请人确实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本调解书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
        申请人在陈述调解意见中,放弃要求袁雪莹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听信袁雪莹承诺其已将借款转到公司了不能承担责任虚假陈述的前提下,我才同意放弃对袁雪莹的诉求。
        而事实上,后来发现的新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实际上并没有将借款转到公司账户上,我此前同意调解协议及签收调解书的信任基础自始不存在。如果申请人当时知晓被申请人并没有将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则不可能同意调解书上的相关内容。
        因此,被欺诈下达成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申请人请求撤销调解书第二条。
        四、调解书违背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93条规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为庭审调解不同于庭前调解,在庭审中的调解,就要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不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违背民诉法93条的规定。原调解调查中,法院并没有书面认证被申请人袁雪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对涉案资金转入公司的事实,并多次劝说申请人同意调解,违背本人自愿的原则。
         2、袁雪莹以虚假陈述、欺诈手段达成的调解书,并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基于袁雪莹承诺的前提下错误认识的结果,非申请人的本意,违背《最高法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规定。
         3、从法院调取大庆精睿物流有限公司的帐户中发现,袁雪莹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与承诺,说明以合法的形式逃避承担连带责任的事实,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作为公司法人袁雪莹知法懂法,而且在庭审中故意虚假陈述,违反《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我相信,法院也不会允许违法的事实存在。
        综上,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袁雪莹故意隐瞒涉案资金信息的事实构成欺诈,申请人在受到欺诈的前提下,所做的意思并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且现有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事实基础,申请人同意调解的事实基础与信任自始不存在。
        请求法院站在司法为民、有错必纠的公正立场上,依法再审,纠正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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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1-12-18 19:55
你好怎么约定的?如果情况紧急,可直接联系本律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21-12-19 08:14
你好,若需要法律帮助,可以与我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21-12-19 11:22
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21-12-19 11:26
怎么约定的?
回复时间: 2021-12-19 13:18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或者加微信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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