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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8日上午9点半左右,一名叫张*的所谓贷款中

河北-保定 01-24 15:05  悬赏 0  发布者:泰康寿险 回答:(5)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点半左右,一名叫张*的所谓贷款中介(身份证号1306*******10)的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徐*认识重庆**银行的内部人员可以提前把我抵押在重庆**银行的房产证拿出来,叫我给徐*转账5000元,做为活动资金并且承诺可以帮我办理房产二次抵押贷款,我通过微信给徐*转账5000元整但是他们一直到我还清重庆**银行的贷款他们都没有帮我办理,之后我向张*和徐*讨要了多次他们都不把我的钱还给我,我现在还可以起诉他们吗?我是以不当得利还是刑事诈骗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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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2-01-24 15:14
你好!可以。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3946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1-24 15:49
提供证据报警处理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8102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1-24 17:18
你好,如果不按照协议约定办理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时间: 2022-01-25 20:48
可按照诉讼来解决纠纷的
回复时间: 2022-01-24 18:53
请注意“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具体可以委托律师出具可行性解决方案。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二、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三、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四、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五、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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