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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合伙人利用业务双边收款是否属于欺诈

广东-清远 01-29 19:29  悬赏 10  发布者:夜蚊子 给我留言  回答:(3)
合伙经营个体店,合伙人A利用业务已经收取客户全部货款,但其以客户要求先垫资拿货为由,让其他合伙人共同垫资拿货。最终因货款回收不了,导致店铺倒闭;倒闭后,因业务是合伙人A所谈,所以让其对客户进行追款,时间长达三四个月,甚至长达半年,都未能追回。从而也导致其他合伙人用于店铺运营的贷款逾期几个月,产生不必要的逾期与利息。最终其他合伙人去找所谓的客户追讨货款,却被告知货款在订货之时就已转账,并有转账给合伙人A的纪录。
请问合伙人A的这种行为如何处理,能否起诉,是否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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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2-01-29 19:47
你现在想表达什么呢
回复时间: 2022-01-29 19:51
协商不成的只能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22-01-30 15:19
可以直接按照诉讼来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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