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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缴1995年以前的养老保险补缴咨询

云南-红河 02-05 18:10  悬赏 0  发布者:无垠0966 给我留言  回答:(3)
1986年10月30日与县工商银行签订了2年期《聘用储蓄代办人员合同书》(计划外临时用工)后一直在工行连续工作到2001年12月;2002年1月与工行签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劳动合同书》,报经工商银行总行同意,并经州劳动局审查合格,转为柜员合同工。2002年12月合同期满,被工商银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共在工商银行连续工作了17年2个月
1986年入行之日起,工行按行内相关文件规定逐月扣了本人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但一直未在社保建立我的养老保险账户。
2002年6月,本人向州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可以确认为“存在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工商银行州分行应依法为**缴交社会保险费”州工行在社保局为我缴纳了1995年10月--2002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 1995年以前的说视同缴费,现在办理退休,打印出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也显示“视同缴费107个月”,但在实际办理退休过程中才得知,重新审核个人档案,我没有劳动局的招工表,银行内部招的属于临时工,临时工不能视同缴费,也不符合补缴政策。
  我与州工商银行协商过,银行已同意为我补缴1986年11月-1995年9月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也咨询过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至今有效,但社保局认为我1995年以前属于临时工,不符合补缴政策政策,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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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2-02-05 18:11
你好,遇到以上情况,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把所有材料发给本律师,本律师帮你进行专业审查分析,教你如何正确处理。如果情况紧急,可直接电话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22-02-05 18:28
可以到社保中心投诉
回复时间: 2022-02-06 14:19
可以直接按照仲裁来维权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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