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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本人与钱某一事中,我认为本人并没有理由承担责任

贵州-黔南 03-25 12: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在本人与钱某一事中,我认为本人并没有理由承担责任,理由有四,一,在其妻子寄放该物品时,已有明确告诉她不能寄出,然而她却还要放在我家并且没有说明是何物品,二,该物品存放在我家已有二十二天为何他不闻不问,反而在对方收到物品后一天他却又前来追问,我希望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三,根据抵押合同法,在抵押方出售借款方的抵押物品时,抵押方有责任应当通知借款人,四,钱某与黄某,抵押方是存在利益关系的且钱海平与黄友新有明确的联系方式,我不知道他们在针对我误寄的物品之间是否达成任何协议,请问一下,我该如何维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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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2-03-26 10:11
可以详细联系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22-03-28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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