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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是为汽车驾驶员。谢某与妻子有一子,谢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之后谢某突然发病死亡

山东-聊城 04-03 16:4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5)
谢某是为汽车驾驶员。谢某与妻子有一子,谢某的儿子因车祸死亡之后谢某突然发病死亡,谢某的财产被谢某的两位兄长谢某儿子,妻子腹中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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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2-04-03 16:49
你好,有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22-04-03 16:52
财产全部归妻子和腹中的胎儿继承,两位兄长没有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22-04-03 20:47
有继承权,应当由继承人平均继承
回复时间: 2022-04-04 13:35
可按照交管部门的规定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22-04-03 20:02
1、谢某的遗产继承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的规定,对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谢某妻子所有,分割后谢某其余的遗产,在没有遗嘱、遗赠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应由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据此,谢某妻子、谢某儿子,谢某父母有继承权;谢某的两位兄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发生继承。因谢某的儿子先于谢某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的规定应由谢某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应当为谢某妻子腹中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3、谢某遗产的分配。《民法典》第1130条“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谢某的遗产在分配时,应按同一顺序继承人【谢某妻子、谢某父母、谢某儿子的直系晚辈血亲、谢某妻子腹中胎儿】均分为原则,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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