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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4日,甲有限公司由A公司、B公司、刘某设立成立

上海 05-04 22:1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9年5月24日,甲有限公司由A公司、B公司、刘某设立成立,其章程规定有如下内容:
A公司的出资比例为53%,B公司的出资比例为7%,刘某的出资比例为40%。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李某担任;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向股东会负责。

2019年10月8日,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新增第13条,该条内容为:
召开股东会时,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下列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同意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公司合并、公司解散、公司形式变更。
前款事项之外的其他涉及股东会职权的事项,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
此次章程修改经甲公司三位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2020年2月15日,甲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其内容为:“免去刘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由李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此,A公司、B公司投票赞同,刘某投票反对。

后刘某以甲公司2020年2月15日股东会决议仅60%表决权投票支持,违反甲公司章程第13条第2款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次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刘某的上述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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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2-05-04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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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2-05-0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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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2-05-05 09:56
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22-05-05 21:00
刘某的上述诉求能得到支持,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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