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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

湖北-武汉 05-13 12:21  悬赏 15  发布者:abcdef…… 给我留言  回答:(6)
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已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处罚,如果之前发的图片点击量达到2万以上,还会被刑事处罚吗?
问题补充:
我是在黄色论坛上为了赚取积分以浏览更多内容从另一黄色网页上通过复制、粘贴的手段发了二个贴子,一个40多张50张以下,另一个10多张,未露三点,已于第二日到派出所接取处罚,罚金50元,该网站数据服务器设在国外,已不可登陆,我想问的就是,之前发了帖子点击达到了2万以上,还会被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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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3 14:15
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13 15:14
与律师面谈案情
回复时间: 2013-05-13 15:33
不会被刑事处罚
回复时间: 2013-05-13 16:59
属于刑事案件的,建议应及时聘请律师介入案件,依法会见了解详细的案情,指导有利的供述,积极辩护争取最轻处罚!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5-13 17:45
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13 21:45
1,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看传播的目的是否为了盈利。《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仅仅是传播图片,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要看你的行为是否符合了以上罪名的构成条件,不符合就构不成犯罪!

4,关于情节严重的解释。牟利为目的,点击达到5000次就压追究刑事责任,不以牟利为目的,点击量达到一万次以上的,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5、你可以比对下你的情况,看是否会构成犯罪!如果你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代为办理,在公安机关就把你的问题给解决了,不要提交到检察院。

愿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有需要可以随时与我联系!
追问:

我是在黄色论坛上为了赚取积分以浏览更多内容从另一黄色网页上通过复制、粘贴的手段发了二个贴子,一个40多张50张以下,另一个10多张,未露三点,已于第二日到派出所接取处罚,罚金50元,该网站数据服务器设在国外,已不可登陆,我想问的就是,之前发了帖子点击达到了2万以上,还会被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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