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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突发病就医无效死亡

安徽 05-14 10:18  悬赏 0  发布者:jzhr2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校是一所寄宿制民办学校,5月7日我校一位女生活老师(四十几岁)晚饭后说胸口不舒服,后学校派车和派两位领导陪同一起去市医院就医,在医院初步检查(心电图、胸透)过后,没有检查出问题,医生要求进一步检查,做CT,她本人不愿,在就医期间也与其丈夫(在外地)联系了,后其决定回户籍所在的医院就诊,学校两位领导带车立即送其回去,在路上死亡,死亡原因不详。后学校拿出3万元给其家属,可家属认为其是工作期间发病死亡,应算工伤,要求赔偿几十万。不知此次事件是否为工伤,从法律程序讲,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如赔偿应赔偿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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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4 10:21
1、这种情况应属于工伤;
2、家属可以要求学校按照工伤赔偿;
若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14 10:59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下列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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