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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是否法律强制性条款

福建-福州 07-17 17:0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5)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请问:1、该条款是不是法律强制性条款?
2、 “电话录音、信息、微信聊天涉及修改本合同条款内容的全部无效。微信仅适用发送各类通知”。 如果合同这样约定是否合法有效?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2-07-17 17:11
不是;有效。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5142072411
  • 1194098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7-17 17:53
可以约定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016836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7-17 17:59
这是可以处理的
回复时间: 2022-07-17 20:06
可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证明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9635积分
回复时间: 2022-07-17 21:28
有约定按约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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