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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05-15 12:33  悬赏 0  发布者:文堡竣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是一名残疾人,我向法院自诉重婚案,法院不给受理,什么条件才能受理?事实与理由
  自诉人与被告人于2002年12月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2003年8月3日生育一子。初时两人感情较好。婚后时间不长,被告人之妻患顽疾,自诉人不离不弃,多次支付其住院费用,并多方求医为其医治。为挣钱给妻子治病,自诉人外出打工时,于2010年10月6日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体高位截瘫,见此被告人妻子弃自诉人于不顾,携子离家,并于2012年7月开始,被告人妻子与被告人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两人对外以夫妻相称,让孩子称那男的为爸爸。
  自诉人之子被以“对方男的改姓”之名送入一私立学校上学,对学校宣称孩子的父亲是另一个男 的,母亲不变。
自诉人思念孩子,听说两被告人同居的情况后,曾前去打探,被告人不但不知悔改,反而于2012年9月14日下午5时50分纠集多人到自诉人家对自诉人进行威胁、恐吓。该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
2013年5月2日自诉人去孩子所在学校看望孩子,被告知孩子生病被他妈妈接走。自诉人非常担心,就去了被告人家附近,希望能看到孩子并了解病情。见被告人带孩子从家出来,自诉人刚想询问孩子情况,看见自诉人后转身返回家,随后被告人男的出来将自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因此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10天,罚款1000元。口供同居这一事实他一承印。
  综上所述,被告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被告人明知被告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关系同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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