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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受害人手拿一个装有一千块钱的手提包在市场上买菜,行为人趁他不注意盗取了他手提包里的5元钱
广西 11-10 04:3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2…… 给我留言 回答:(4) 一个受害人手拿一个装有一千块钱的手提包在市场上买菜,行为人趁他不注意盗取了他手提包里的5元钱,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扒窃″,也就是可能构成盗窃罪,应受到刑事处罚。这样问题来了,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那他何必盗取那手提包里少量的5元钱,何不采取抢夺的手段把那价值一千块钱的手提包整个夺走呢?这样行为人不但可以非法侵占更多的财物,还可以“逃避”刑事处罚(在广西北海市抢夺一千块钱的财物没有达到《刑法》抢夺罪规定的‘数额较大’的入罪标准,不能构成抢夺罪)。请问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盗取那手提包里的5元钱有罪,而把整个价值一千块钱的手提包抢夺走反而没有罪,这种“罪责倒挂”的现象是否违背了《刑法》总则第五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要求刑罚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不但要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而且还要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对受害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是立法和司法都要遵循的原则。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明目张胆地抢夺那价值一千块钱的手提包对社会的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对受害人的人身危险性难道不比盗取那手提包里的5元钱危害性大吗?而得到的处罚却是如此巨大的反差,这难道是相适应吗?这是罪与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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