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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离婚

四川-乐山 05-18 10:50  悬赏 0  发布者:641895…… 给我留言  回答:(0)
婚内财产协议

甲方: ,男,汉族,身份证号: 
 乙方:  ,女,汉族,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于2003年10月生育小孩杨宇鹏。因为甲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今后为了大家和平相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2002年9月20日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对本协议中财产的归属予以明确,特签订本协议,双方应遵照执行。
     1.夫妻及双方父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得谩骂,威胁,羞辱,猜忌,尊重善待双方父母。
2..婚姻存续期有经济适用房94单1楼号以及内部家具,家电为双方的固定资产,任何一方无权在未经另一方当面同意且签字盖手印的情况下擅自处理(如果擅自处理赔偿另外一方市场价全额房款)。
3.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除双方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支配。
4 .今后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因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有过错——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对方,哪怕一耳光,一指头)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不得分共同财产,所有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拥有。如果无过错方死亡后所有财产就归杨宇鹏(身份证号码为5‘’‘’‘)拥有,过错方不得拥有。离婚后(包括正常离婚小孩抚养费问题)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必须无条件的按国家规定每月支付工资比例的30%做小孩抚养费(同时抚养费要随工资的增加而增加)到小孩读书完毕能自食其力为止。
5. 对待小孩必须要保证孩子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孩子的意愿,不能对孩子采取强制措施
 6.男女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款,由双方书面签名盖手印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书面签名盖手印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7. 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没有双方书面签名盖手印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还款责任
8. 目前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目前是由男方还房贷,小孩从出生到现在为止一直是由女方及女方父母在抚养。
9. .如双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10.任何一方死后小孩享有其中一方共有财产100%的继承权力。
11.如果一方伪造证据是要构成伪造证据罪,触犯了民事诉讼法102条第一款伪造重要证据,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活动的是要被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不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3.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清楚了解其协议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自愿遵守协议约定内容,且双方签订本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等可变更、可撤销协议的情形。 
 14. 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加以解决。
15. 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                                         乙方:
问题补充:
请问在签协议前起诉了1次,签了协议起诉了1次,不过没用这协议起诉,还是判决不离,我起诉第三次这协议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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