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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案件

浙江-温州 05-18 23:25  悬赏 0  发布者:chen20…… 给我留言  回答:(3)
有一个原来拥有二个企业的老板(即董事长),他在2011年9月13日跟一家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并约定贷款400万元,到期时间为2012年3月12日,分别由他公司的四名员工各贷款100万元作为资金周转,他和该厂的厂长作为借款担保人,后来到期企业无能力偿还这400万元的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多次跟该企业的老板联系无果后,于2013年4月16日将四人告上法庭。由于该企业的四名员工月工资只有2600元,根本就无力偿还这笔巨款。况且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才去签的字,这四名员工中有一名没有身份证原件,只好用一张复印件在该企业出纳的带领下去签的字,签字时所有人的字都签好了,就等他最后签字了,本人的银行卡在企业出纳手上,四名员工除了签字外,其它事情一概不知,请问有什么方法和理由可以说明这四名员工不用偿还这笔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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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9 10:06
面谈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19 14:56
案情较为复杂,建议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5-20 14:54
如果是温州地区,建议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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