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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纠纷

辽宁-葫芦岛 05-19 10:24  悬赏 20  发布者:jianch…… 给我留言  回答:(5)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家在葫芦岛市,我在当地给个人盖房子,房主自己出盖房子的建材。我负责找工人(工人一个20人)盖房子,在这期间,由我找的干活工人,不慎自己从房子上自己掉下来,重伤不治,去世了。死者家属要找我理赔,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是我赔偿,还是房主赔偿。我和房主没有合同,和工人也没有合同,都是口头协议。没有谈过出现意外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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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19 10:28
1是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 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回复时间: 2013-05-19 11:36
你赔偿,2,关于工伤死亡如何赔偿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回复时间: 2013-05-19 11:58
你和死者之间属于普通雇佣关系,如果你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19 15:51
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20 22:37
给个人干活,不是给单位干活,不是劳动关系,不是工伤。
房主与工人是否直接结算、如直接结算与你无关系。房主如没有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房主有过错,承担责任。要看提供劳务的工人和接受劳务的房主之间的过错,而按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如你直接在房主那领取了工钱,再由你发放给工人,而且你从中受益,那你与工人就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你可能要承担过错责任。(如安全措施、安全教育等)
如你们提供盖房子的设备,房主大包给你,可能认定为加工承揽合同,房主有可能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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