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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把原告墓地卖出八盔坟墓下葬获利,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辽宁-营口 06-24 10:14  悬赏 100  发布者:杨锡华 给我留言  回答:(3)
全国律师好!
咨询的问题:李某于1985年买大东村一片荒山,当时与大东村签约“合同书”一份、与公证处签约“公证书”一份,作为个人终身使用权。李某历经38年经营建设,把一片荒山改造成私人果园地,李某在三十多年中一直在出卖私人果园地作为用户墓地使用,从而获取巨额收人,期间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司法部门认为李某卖果园地建造坟墓违法而给予制止、处罚!证明李某合法经营私人果园地!
我于2005年4月26日与李某父子协商签约【买果园地协议书】一份,面积为东西18米、南北18米,总面积为324平方米,作为我家祖坟地终身使用、任何人不得侵犯损毁,有【买果园地协议书】为凭证!
近二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私自把我家墓地面积卖给他人下葬八盔坟墓,李某获取不义之财,还叫号“谁便告,我哪都有人!”
我以被告李某民事侵权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恢复墓地原样、清除违法下葬的八盔坟墓、赔偿损失!
该区法院院长竟然支持纵容女法官编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全部采信被告提供的虚假伪证,驳回我的起诉,拒不采信我提供的很多事实证据,更不采信原、被告双方公认的购买果园地面积及“四至”地界,女法官有很严重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职务犯罪!
我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提出四点上诉人有理的指导意见!
重审法院抗拒不采纳,该区法院院长为了包庇保护枉法裁判的女法官不被处罚,动用审委会适用26年前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在耕地,林地”及“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裁定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由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故本案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两审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起诉、上诉,制造两起冤案!
该法院审委会伪造的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错误,被告李某38年前购买的是荒山,经营38年改造成个人果园地终身使用,不是“耕地、林地、公益性墓地”!李某买卖村里山地违法,不能否定被告李某侵犯原告祖坟地的事实,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
两审法院对于李某两份“合同书、公证书”没有作出违法、无效的判决!
请问律师:李某把我家墓地卖出八盔坟墓下葬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咨询人:杨锡华
问题补充:
恳请律师认真审查咨询问题,不要“所问非所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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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021871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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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06-24 14:33
这是可以提出的
回复时间: 2023-06-24 16:03
可以直接按照自己主张来提交证明的
回复时间: 2023-06-26 06:57
答:李某违反与你的合同约定,是违约行为,你们之间的争议属合同纠纷;他人下葬八盔坟墓,你有权有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属侵权纠纷;李家没有审批手续销售墓地,可以向管理部门举报。
追问: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侵权受案范围?

回答:

与起诉的主体有关,他人将墓地下葬在你的承包地,是侵权。

追问:

希望您审查重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我的起诉、上诉的理由是否合法!
此案是不是法院民事侵权受理范围?请给予指导。谢谢!

回答:

答;谁侵权起诉谁,不要告错人。

追问:

您应该审查此咨询问题的内容,在作出准确的回答。

回答:

答:李某与你之间是合同关系,再次出卖是违约行为;埋死者的人是侵权主体。

追问:

我不明白为什么“所问非所答”!
本案历经一审驳回起诉,二审发回重审,提出三点上诉人有理的指导意见,重审法院拒不采纳!裁定墓地侵权责任纠纷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我的起诉!我再次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墓地侵权责任纠纷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再次驳回我的上诉!您看懂了吗?
请问:李某把我家墓地卖出八盔坟墓下葬的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回答:

答:你们之间是合同关系,李某是违约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理由:1、违反合同约定再次出卖;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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