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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现在上诉或重审类的吗?
山东-青岛 05-19 22:31 悬赏 0 发布者:a59430…… 给我留言 回答:(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
(1999)青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等好几人不详细打字了
原审被告人李某,1998.5.9日被拘留童年5.12被逮捕,现押莱西市看守所
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于1998.10.16做出(1998)西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和议案,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5.8.22点 被害人孙某在被告人李某家对其女李**实施搂.摸.脱裤子等不法侵害,遭到被害人的持刀威胁,李某见状,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土枪朝被害人的背部一枪,将其击倒,后怕被害人不死,又用枪托朝被害人头部猛砸数下,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
1994年 被告人李某向本村人李合某索要土枪一直私自藏于家中直至案发
原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三百八十八元。
*******均上诉的理由是 原审判决量刑过轻,且判处民事赔偿数额较少,应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万元。
经审理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证人李某田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经过,有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有证人李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索要强制的时间经过及该枪特征,有提取的土枪一支,火药 铁砂,匕首等证物在案佐证,有丧葬费,交通费等单据,证实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58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孙坚用对其女儿进行不法侵害,期妻被李持刀威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射击属正当防卫,当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之后,仍用枪托将被害人打击致死,显属防卫过当,可相应的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形式和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上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判处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青林
审判员:伊树文
代理审判员:张文三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任道亮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什么证据也没了,只有一个原审和终审,
试问,被害人在其他家被杀,证人全是他家人,串供不是很正常?!
原告有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 小的当年才8岁大的才13,精神损失费才3000多? 还有好多问题,等我以后再问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书
(1999)青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等等好几人不详细打字了
原审被告人李某,1998.5.9日被拘留童年5.12被逮捕,现押莱西市看守所
莱西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于1998.10.16做出(1998)西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诉。本案依法组成和议案,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8.5.8.22点 被害人孙某在被告人李某家对其女李**实施搂.摸.脱裤子等不法侵害,遭到被害人的持刀威胁,李某见状,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土枪朝被害人的背部一枪,将其击倒,后怕被害人不死,又用枪托朝被害人头部猛砸数下,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仟元。
1994年 被告人李某向本村人李合某索要土枪一直私自藏于家中直至案发
原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以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八千三百八十八元。
*******均上诉的理由是 原审判决量刑过轻,且判处民事赔偿数额较少,应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万元。
经审理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有证人李某田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的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经过,有法医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有证人李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索要强制的时间经过及该枪特征,有提取的土枪一支,火药 铁砂,匕首等证物在案佐证,有丧葬费,交通费等单据,证实上诉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580元的事实,以上证据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相互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私藏枪支,构成非法私藏枪支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原审被告人李某在被害人孙坚用对其女儿进行不法侵害,期妻被李持刀威胁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射击属正当防卫,当被害人失去抵抗能力之后,仍用枪托将被害人打击致死,显属防卫过当,可相应的减轻原审被告人的形式和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上诉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判处民事赔偿数额合理.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青林
审判员:伊树文
代理审判员:张文三
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任道亮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什么证据也没了,只有一个原审和终审,
试问,被害人在其他家被杀,证人全是他家人,串供不是很正常?!
原告有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 小的当年才8岁大的才13,精神损失费才3000多? 还有好多问题,等我以后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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