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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处理合法吗?

河北-廊坊 05-20 21:48  悬赏 0  发布者:哎哎哎123 给我留言  回答:(0)
案情介绍:张伟诉陈卿欠款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陈卿给付张伟30万元,因陈卿不自动履行义务,张伟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王军用自己在公路边两套小产权住房担保陈卿在2009年12月31日偿还张伟30万元。承诺到期不付将担保物交法院处理。担保期限到后因陈卿和王军都未履行义务,张伟又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10月法院通过评估、拍卖程序将两套小产权住房以350000元卖给李伟。并将其中拍卖款30万元给付张伟,收取2千执行费,其余4.8万退陈卿。2月后,案外人黄丽以法院拍卖的陈卿两套小产权住房是2004年在陈卿处以3万元价格购得。并强行破门占有李伟购得的2套住房。之后,李伟向公安机关报了案。2012年5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将陈卿抓获。2012年12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决陈卿有期徒刑5年。因黄丽社会背景复杂,2013年1月25日法院以该房屋是黄丽所有为由,要求张伟退还房屋拍卖款30万元,否则将裁定执行回转。我认为这样的做法是非常错误的。
现就此执行案本人看法表述如下,请大家给点建议。
一、法院对黄丽购买陈卿的无产权证的房屋,因黄丽未实际占有该房屋,法院可对该房屋执行拍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该条款第三人必须同时具备,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已实际占有、未办理过户登记无过错这三个要件,人民法院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本案在一年多的执行过程中,房屋不但空无一人,且通过登报和张贴公告的形式无人提出异议,故法院对房屋执行拍卖是合理合法的。
二、本案不适用执行回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故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第2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可以看出裁定书送达买受人后产权就转移。就本案而言,整个执行过程中并未有人提出房屋权属另有其人,也未有其他人提出异议,法院通过委托评估拍卖,李伟基于对法院拍卖的信赖而购买,已经支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拍卖成交裁定也收到,其属于善意,应当维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因本案的据以执行的判决民事判决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且原告和被告都服从判决。既然没有被撤销的情形,而且申请执行人张伟是善意的领取执行款,并无过错。更不能在张伟处执行回转。
综上所述,我认为,基于该房产已被法院拍卖至李伟名下,黄丽与陈卿之间的房屋买卖已无法继续履行,黄丽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要求陈卿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法院真的裁定执行回转,我们除了向上反映外,我们还可以做什么?请精通法律的人士来谈谈这起案件看法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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