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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举报

四川 10-07 11:24  悬赏 0  发布者:刘承知 给我留言  回答:(7)
维权举报
    举报人:刘承知,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电话:13881132316
    被第一举报人:绵阳市仲裁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开年
    被第二举报人:绵阳市美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均勇,
    一. 案由:绵阳市美乐物业有限公司串通绵阳市仲裁委在(2018)年绵仲裁字第3459号裁决书。(2019)年绵仲裁字第0380号裁决书。(2023)年绵仲裁字第0076号裁决时,站在不同法律角度,断章取义,指鹿为马,不以事实为依据,对抗四川省的行政法规,违法维护美乐物业违法收费,错案率达百分之百,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一案双查”的规定,应该纠正!
    二 请求:依法纠正退还上述三次违法裁决费及怠于修复期损失费用共计83262.52元。
    三. 事实与理由:
    1. 举报人在2014年6月29日至2018年8月期间,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怠于修复中,2019年装修观察中,又出现柱子裂缝,在2023年6月美乐物业才修复结束,再此期间也为入住。
    2. 根据四川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第七条: 已购买商品房取得产权后尚未入住的住户,委托其物业管理的减半收取物业管理费,没委托的不收费、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川价费【2001】120号文第二条规定:“对已购买商品房尚未入住的住户,不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规定,举报人就不该承担相应的物业费,两个都属国家行政法规,绵阳市仲裁委只有遵照执行的权力,没有否定和解释得权力。
但是,绵阳市仲裁委否定四川省的两个行政法规,认定物业提供的法人没签字、且超出国家指定收费标准的无效收费协议条款强制裁决。 
    根据发改委、建设部(2003)1864号文第六条,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绵阳市仲裁委没有权利定价维护物业的违法收费。
    3. 举报人数十次向相关部门举报,绵阳市司法局维护部门关系,实行“一裁终局”为由推往市中院,市中院以不属他们解决的范围推往司法局,往返数十次推诿,错案又该由谁来纠正呢?无赖只好国家新闻媒体举报,希求法律援助。
     此呈,
    新京报:
                                        举报人:刘承知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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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10-07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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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10-07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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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10-07 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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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10-0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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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3-10-07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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