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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成立公司智力资本入股如何体现的问题。

山东-济南 05-21 18:28  悬赏 10  发布者:savant…… 给我留言  回答:(1)
背景:A与B合作开办一家国际文化交流公司,A提供全部智力资本(包括打造新生意的创意,持续产出的特色文化作品,保证公司盈利的经营管理),B提供全部启动资金。公司性质决定智力资本起着重要的作用,双方同意A的投入以创始人股、技术股、管理股名义作价50万,B出现金50万,双方各占50%股份。 此处几个问题希望专业人士给出比较细致的回答,非常感谢!

1. 基本问题是:现在双方都认可A的三种贡献(创意,内容,管理),而且A把这些投入到公司运营中来是不领取额外报酬的,因此B同意用股份份额来体现。 但按国内的规定这种情况似乎只能按照现金出资额注册总资本为50万(我们的无形资源还不属于能去评估和转让的那种)那么这几项非现金入股到底能不能合法的写在章程中?不能的话如何体现智力资本的价值呢?

以下是我们自己研究的几个解决办法,请律师看看:
2.股东协议上写的的各方出资额,总和一定要等于注册资本吗?依然注册一个50万的公司,但协议上认可双方各贡献了50万价值(公司总价值为100万),所以各占50%的股份行不行?

3. 如果总资本只能有一个(50万),可不可以用不同股东出资的"兑换比例"不一样的办法?比如B出现金45万占股份50%,A适当出一部分现金5万,但也占50% (这样总现金还是50万)?

4.协议中能不能约定“奖励"或者“转让”条款,即B先出全部资金50万占100%,但注明基于A对公司成立的特殊贡献,直接将其中50%无偿让渡给A(奖励),或者在公司审批后马上无偿赠送50%给A(转让),实际比例还是50对50,这样法律承不承认,工商能不能备案?

5.或者换个角度,A先向B借款50万用于注册公司,条件就是会将公司股份用来还款,然后A在公司成立马上“偿还”50%的股份给B。以上几种方式有无实质性区别,哪个为好?

总之在合法可行的基础上要体现创意、研发、管理这些投入的价值,到底该怎么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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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22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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