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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其亲属如何领死亡人名下的存款?

广西-梧州 05-30 12:36  悬赏 30  发布者:树下有人 给我留言  回答:(5)
藤县太平镇古秀村村民吴海某死亡后
其父发现吴海某有银行存款要求领取的情况
 
一、吴海某个人情况  
吴海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5月24日,身份证号码45242319610524081X, 于2012年8月2日因病死亡 。其家人在清理遗物时,发现有银行存折,后经到太平信用社、太平农业银行查询,得知吴海生名下有存款约23000元。 
二、吴海某的婚姻家庭情况
经查户籍登记:藤县太平镇古秀村社背组7号吴汉某(户主)户,其儿子吴海某,汉族,生于1961年5月24日,身份证号码45242319610524081X,初中文化,未婚,于2012年8月2日因病死亡。同时查明:2005年10月24日吴海生和李燕梅(身份证号码:452424701020198、地址:昭平县凤凰乡黄屋村村排组6号)于2005年10月24日在藤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李燕梅用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系伪造的,登记后吴海某、李燕梅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共同生育子女。
还查明:吴海某母黄桂某已于1983年7月4日死亡。
也查明,吴汉草棚和黄桂某共同生育吴钊某、吴海某、吴养某、吴焕某。吴汉某、吴钊某、吴海某、吴养某、吴焕某意见一致,吴海生名下的存款由吴汉强领取。
三、如何解决吴汉强的领款要求?
请分析、指导,谢谢!
                            2013年5月21日
问题补充:
更正为:也查明,吴汉某和黄桂某共同生育吴钊某、吴海某、吴养某、吴焕某。吴汉某、吴钊某、吴养某、吴焕某意见一致,吴海某名下的存款由吴汉某领取。
   补充案情:
李燕梅持登记结婚的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均是伪造证件(被伪造证件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也找不到这个人)。事实上只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居三天、女方离开后查不明下落。公证处说,由于这种结婚登记是真实的,职能部门不撤销,公证处不能出具继承人证明书。
民政部门认为没有职权撤销这结婚登记(以前有)、法院认为死者之父不是当事人、也不符合立案条件,不能立案撤销(不能立行政案)或者宣告这结婚登记无效,作为确认之诉也没有明确被告,所以也不能立为民事案。
问题是:哪机关能撤销这婚姻登记或者宣告这婚姻无效后?才由公证处公证继承人或者法院立为民事案查明死亡人名下的财产后分割?
银行凭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的裁决法律文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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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30 14:51
做亲属关系公证后查询,确定金额后继承人做继承公证,凭继承公证书领取。
或直接去法院起诉,由法院调查取证后依法分割。
追问:

县公证处说,婚姻关系不解除,不符合公证条件。
县法院也说,不符合立案条件。

回答:

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追问:

我是在县委政法委工作的,是我挂钩村的村民遇到这个真实问题,我去县民政局、公证处、县公安机关、县法院、律师事务所联系了,并召集县人民支行、存款银行、民政局、司法局、公证处、公安局、法院领导和业务骨干参加一起分析研究会,法院也请示了中院、司法局也请求了司法厅,现在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

回答:

四个字,不可思议

追问:

到底是哪个部门不作为?哪个部门在不正确履行职责?
或者是法律的不完善?

回复时间: 2013-05-23 09:06
表述要准确 
追问:

请指出具体点,有哪没有说明白?多多谢!

回答:

我怎么感觉像司法考试题呢
先夫妻共同分割 然后剩下的人头继承
如果认为妻子没有履行义务 可以起诉法院请求剥夺继承权

追问:

李燕梅持登记结婚的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均是伪造证件(被伪造证件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也找不到这个人)。事实上只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居三天、女方离开后查不明下落。公证处说,由于这种结婚登记是真实的,职能部门不撤销,公证处不能出具继承人证明书。
民政部门认为没有职权撤销这结婚登记(以前有)、法院认为死者之父不是当事人、也不符合立案条件,不能立案撤销(不能立行政案)或者宣告这结婚登记无效,作为确认之诉也没有明确被告,所以也不能立为民事案。
问题是:哪机关能撤销这婚姻登记或者宣告这婚姻无效后?才由公证处公证继承人或者法院立为民事案查明死亡人名下的财产后分割?
银行凭公证书或者法院生效的裁决法律文书支付。

回答:

你这个太复杂了 我还真解决不了

追问:

是我说得不清楚?请指出,我继续补充说明,谢谢你!

回答:

直接起诉法院分配遗产
权利人经过通知不到庭可以继承
最多就是给她留一个份额就是
再具体举证 能否剥夺他的继承权

追问:

早经和法院立案庭联系,立案庭说不符合立案条件。如果要起诉,县法院唯有驳回起诉啊!
何汉某如何办?

回答:

为什么不符合条件 继承人要求对继承财产分割
你让他给你不予受理的通知 你去上诉

追问:

县法院请示市中院,中院也认为不能立行政案,也不能立民事案。

回答:

那就是你说的问题有问题
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为什么不能立案
你让继承人去啊 别人去没有用的
继承 不是别的 无语
别再追问了 受不了了

追问:

谢谢你了,不是存心难为你。这是现实中的事情,绝对不是编造出来的,是我没有把情况说得清楚吧,你不要难过,这是中国特色的现状,法律在不断完善之中吧。
吴汉某70多岁了,行动不便啊,且是边远山区。公证事务、行政案件、民事案件等,不是能委托代理人的吗?为什么别人去没用呢,
我在县直单位工作,县直单位要挂钩村,要联系村民群众,要办实事、办好事,要为村民解决实际困难,我才依法办理这回事,我不想到会这样难办,才放到网上请教啊,谢谢!

回复时间: 2013-05-30 12:38
签订继承协议,办理公证,就可以取钱。
追问:

县公证处说,婚姻关系不解除,不符合公证条件。
吴汉某是父、死者吴海某是儿子,死者母早亡,查明死者没子女。问题在于死者生前与李燕梅登记结婚,公安机关也证实,登记结婚的证件是伪造,这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了吧!
就因为这婚姻关系,由哪个部门撤销或者宣告这婚姻无效?这样就能公证或者法院立案了。

回复时间: 2013-05-30 13:03
办理公证
追问:

县公证处说,婚姻关系不解除,不符合公证条件。
公证机关能不能查明这样的婚姻关系后,作出死亡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公证?
其实,我也将登记结婚的事实查清楚了:李燕梅持登记结婚的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均是伪造证件(被伪造证件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也找不到李燕梅这个人)。县民政局也认,这婚姻登记根据现在的证据,证明从一开始就无效。我挂钩这个村,和村干部也多次到这户人家,村中人、村干部也知道吴海某无子女。
可见,死者其父吴汉某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回复时间: 2013-05-31 09:11
没这么复杂。吴汉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吴海某与李燕梅之间婚姻关系无效,这个不能立案说得过去。但,即使吴海某与李燕梅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吴汉某作为吴海某的父亲,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继承、分割被继承人吴海某的遗产。
追问:

谢谢,你意思是:吴汉某只起诉银行存款的一部分,要他自己的份继承份额?
余下钱如何办?
其实,我也将登记结婚的事实查清楚了:李燕梅持登记结婚的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均是伪造证件(被伪造证件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也找不到李燕梅这个人)。县民政局也认,这婚姻登记根据现在的证据,证明从一开始就无效。我挂钩这个村,和村干部也多次到这户人家,村中人、村干部也知道吴海某无子女(我也收集了这些证据)。
可见,死者其父吴汉某就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回答:

当然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如果无法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婚姻无效,吴汉某也同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全部遗产,将李燕梅起诉,其在公告期内不主张继承权利的,法院也同样可以判决由吴汉某继承的。另外,如果李燕梅在公告期内现身主张权利的,其须证明为合法继承人,但由于现有证据(身份证和户口簿均是伪造证件)显示,其不是合法配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也同样可以判决由吴汉某继承。

追问:

谢谢,现在也正在和县法院商量,听了你这个意见了,我也将你的意见与县法院商量,谢谢!
原来起诉书时,吴汉强是原告,李燕梅为被告。只因查不到李燕梅下落,法院才说只有撤销案件----案件没有确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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