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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民事

河北-邯郸 05-23 15:06  悬赏 0  发布者:zhangm…… 给我留言  回答:(3)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月英,女,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邯郸市茶叶公司职工,住址:邯郸市建峰路内燃机厂家属院1-3-9号。
    被告人:邯郸市副食品果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忠,住址:邯郸市邯山南大街136号。
    被告人:邯郸市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付良,住址:邯郸市和平路474号。
起诉请求
1、依法判决二被告人从2010年8月1日至承包期届满少交付30.1平方米的经营损失22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人承担。
事实理由
    2000年5月原告人与被告人签订“复兴茶庄”承包合同,承包期10年,承包经营4年后,该“复兴茶庄”原址要翻建商场,为此,原告人于2004年9月6日与两被告人签订回迁协议,根据“回迁协议”第三条,被告人在回迁之日为原告人提供原址经营场地即给经营面积60平方米,门市临街,然而被告人未能完全按约定交付实际面积,仍有30.1平方米未交原告人使用,2007年原告将两被告诉之复兴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人赔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复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复民初字第88号判决,判决两被告人赔偿原告从2006年8月4日至2010年8月1日,少交一半面积的经营损失,然而从2010年8月1日至承包期届满,仍然存在着经营损失。诉请法院能依法查清事实,支持我的诉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复兴区人民法院 
           诉状人:刘月英
                                          2012年5月23日

请问以上民事起诉状合理吗?法院会支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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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3 18:08
如果已经判决确定该事实,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那就不需要再行起诉了。可申请执行就可以了。有事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5-24 18:57
诉讼请求能不能被支持不是根据诉状来判断的,要结合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5-27 12:13
已经判决确定该事实,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那就不需要再行起诉了。可申请执行就可以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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