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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事故

湖南-长沙 05-24 11:48  悬赏 25  发布者:吴晓露 给我留言  回答:(5)
中午午睡时,由于学校床位不够,幼儿园老师就让一部分幼儿睡在桌子上,结果一个小孩把另一个小孩给推到了地上,额头受伤了。  学校说是由三方赔偿,一个是学校,另一个是班上看管的老师,再一个就是推小孩的那个小孩了。可入学时,大家都是交了保险费的。学校的说法对吗?如果不对的话,这个应该怎么赔偿呢?由谁来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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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4 11: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关于:“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小孩的那个小孩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追问:

把小孩从桌子上推下去,主要是幼儿园不该让幼儿在桌子上午睡,这是不是幼
儿园有过错呢?应该由谁来赔偿呢

回答:

是的,学校有过错,因此,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但主要赔偿责任还是在推孩子的那个孩子的监护人家长。

回复时间: 2013-05-24 11:54
先由保险公司赔偿,然后由幼儿园赔偿,老师不负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05-24 12:02
先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不足部分可向学校、推孩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老师是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5-24 12:40
由学校和推小孩的那个孩子的家长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5-24 19:07
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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