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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天津-河东区 05-26 10:16  悬赏 0  发布者:dsclh2…… 给我留言  回答:(9)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姓名: 
电话:

  答辩人因XX对YY提起名誉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根据XX对YY的起诉,YY请求XX等提供公安、法院或检察院正式出具的网上帖子中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证明。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3份。

                                答辩人: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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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4659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26 17:57
不属于答辩。
  • [天津-滨海新区]
  • 于海英律师 VIP
  • 电话:13752441166
  • 924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27 13:06
开庭的时候阐述就可以
回复时间: 2013-05-27 15:54
写的无法辨明答辩目的
回复时间: 2013-05-26 10:30
不需要这么写,只要说明没有侵权及XX所述侵权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即可。
回复时间: 2013-05-26 10:52
一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26 11:11
1、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是否认可的意见
2、针对原告诉状所述事实提出辩解意见和自己的主张。
回复时间: 2013-05-26 11:50
可以不递交答辩状
回复时间: 2013-05-26 20:07
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不真实,你可以在质证阶段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具体是否真实法院根据对方提供证据的具体性质等情况确定。无需你写书面意见要求对方证明自己证据真实性
回复时间: 2013-05-27 15:49
说明没有侵权及XX所述侵权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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