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陈宇  蒙彦军  申维丰  北京孟宪辉  
该问题已关闭

恶意骚扰

陕西-西安 05-26 11:05  悬赏 15  发布者:苦恼的小乐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一在校研究生,五月份刚刚结婚,但是最近收到了恶意攻击性的邮件,说我是小三等等,不知道是谁在抹黑我,之前也发过一样内容的邮件,以为是垃圾邮件就没有予以理睬,但是这次严重,因为他加了我QQ,能加我QQ必须回答验证消息,也就是我的名字,也就是说这人是认识我最起码知道我的人,我很苦恼,因为他在明我在暗,十分害怕,这件事也严重影响到了我的生活。如果不对她进行应当的惩罚他可以再次对我进行骚扰,我想通过那人的QQ查出他的所在地,这样心里就大概知道那人是谁了,也可以用正当的手段保护自己,可是腾讯客服说是隐私也查不到,我不知道该向谁寻求帮助,希望你帮帮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陕西-西安]
  • 党鹏律师 VIP
  • 电话:18629082664
  • 10519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5-26 12:36
可以报警或者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3-05-26 11:30
你好: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26 11:39
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05-26 12:30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建议及时报案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他的行为也将构成侵权,如果知道对方详细信息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回复时间: 2013-05-26 20:30
可以报警调查,查出侵权人可以起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山东东营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443941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802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345
陕西 西安
人气:584327
广东 深圳
人气:137066
湖南 长沙
人气:54748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