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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

江苏-常州 05-26 15:35  悬赏 20  发布者:潘杰186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现在是公司的派遣工,在下班途中,没有路灯,一辆大车开远光灯,为了避让,撞上一辆靠路边停的一辆电动车,对方电动车没开灯,自己从电动车擦边头朝地,导致头颈骨折,在医院花了6千多,请问是工伤吗,赔偿的话是找公司还是派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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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6 15:48
可以申请工伤由公司承担
回复时间: 2013-05-26 15:38
如你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属于工伤
回复时间: 2013-05-26 15:54
你好,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赔偿费等。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3-05-26 16:23
你好,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工伤保险调理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你是派遣工,应该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合同,因此应该找派遣单位。
回复时间: 2013-05-26 17:19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属工伤,可以要求公司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论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3-05-26 21:41
您好,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属于工伤。你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需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判断
回复时间: 2013-05-28 10:53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不是负主要责任以上,是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
其次,如果构成工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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