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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多次向医院提出想要剖腹产,医院没有给我进行什么检查,就一口
陕西-安康 08-26 07:52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8261xw 回答:(8) 律师你好!我多次向医院提出想要剖腹产,医院没有给我进行什么检查,就一口回绝,说我不是高危产妇不给剖!问询了很多家医院都这样,但我产检显示说胎儿已经可以算是巨大儿了,这些医院是不是侵犯了我的选择权?我想起诉的话从哪个方面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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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07:56
你好!医院在未充分评估胎儿巨大儿风险的情况下拒绝你的剖腹产要求,且未履行详尽告知义务,已涉嫌侵犯你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疗选择权。以下是法律分析和维权建议:医院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及法律依据
未充分评估医学指征
巨大儿属于剖宫产指征:根据《剖宫产手术专家共识(2014)》,胎儿预估体重≥4000g(巨大儿)属于剖宫产手术指征之一。若医院未对胎儿体重、头盆比例等关键指标进行详细检查(如B超测量双顶径、股骨长、腹围)即拒绝剖宫产,属于未尽谨慎诊疗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侵犯知情同意权
医院需详细告知分娩方式的利弊、风险及替代方案。若仅以“非高危产妇”为由拒绝,未解释巨大儿的顺产风险(如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或未提供无痛分娩等替代方案,则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参考案例:四川内江一孕妇因医院未及时剖宫产导致新生儿缺氧死亡,医院因未充分告知风险被追责。
程序违规
医院若因“控制剖宫产率”的行政指标拒绝合理请求(如声称“本月指标用完”),可能违反诊疗规范,构成行政违规。
未充分评估医学指征
巨大儿属于剖宫产指征:根据《剖宫产手术专家共识(2014)》,胎儿预估体重≥4000g(巨大儿)属于剖宫产手术指征之一。若医院未对胎儿体重、头盆比例等关键指标进行详细检查(如B超测量双顶径、股骨长、腹围)即拒绝剖宫产,属于未尽谨慎诊疗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侵犯知情同意权
医院需详细告知分娩方式的利弊、风险及替代方案。若仅以“非高危产妇”为由拒绝,未解释巨大儿的顺产风险(如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或未提供无痛分娩等替代方案,则违反《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告知义务。
参考案例:四川内江一孕妇因医院未及时剖宫产导致新生儿缺氧死亡,医院因未充分告知风险被追责。
程序违规
医院若因“控制剖宫产率”的行政指标拒绝合理请求(如声称“本月指标用完”),可能违反诊疗规范,构成行政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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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08:37
具体情况需要结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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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08:49
很多家医院都这样,说明医院意见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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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09:03
需要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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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09:25
可以依法维权 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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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12:23
可以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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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26 15:45
可以直接诉讼来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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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25-08-31 12:38
医院有医疗专业判断权,仅以拒绝剖腹产起诉难获支持。可先收集产检胎儿巨大等证据,与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从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侵犯知情同意权等方面起诉,但有败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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