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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患乳癌一期,术前方案为保乳手术.因当时医生和我讲是作保乳术,万不得

江苏-无锡 09-20 17:09  悬赏 0  发布者:ask2509202qG 回答:(5)
去年患乳癌一期,术前方案为保乳手术.因当时医生和我讲是作保乳术,万不得以才作全乳切除.术中我是全麻,当手术过程中出现:冰冻活检:(乳晕下)镜下:乳腺组织个别导管上皮增生,考虑伴有非典型增生,行改良根治术,这是我不知道的,当时医生只是电话征询了我丈夫,得到肯定后行全乳切除.术后咨询医生为什么做不了保乳手术,医生解释:非典型增生即是癌前病变,保乳后经放疗很快会癌变复发.现术后八个多月,无法接受体型的变化及术后对手的功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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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25-09-20 17:13
你好!对于您在医疗过程中所经历的痛苦与困惑,我们深表理解。从您的描述来看,这起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医疗机构在术中变更手术方案时,其告知和获取同意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其最终实施的“改良根治术”(全乳切除)在医学上是否具有充分的必要性。您因术后的身体形象改变和功能影响而承受的巨大精神痛苦,是完全正当的感受。
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一、核心问题分析
​知情同意权的侵犯​:
术前,医方与您约定的方案是“保乳手术”,并承诺“万不得已”才全切。这表明您对保乳有着明确的期待和同意。
术中,您处于全麻状态,无法自主表达意愿。医方仅通过电话征询您丈夫的意见,便实施了重大方案变更(从保乳变为全乳切除)。这一过程存在重大瑕疵:
​告知对象​:您丈夫是否是您授权的唯一医疗决策代理人?在您无法表达意愿时,医院是否核实过其代理资格?
​告知内容​:电话中,医生是否充分、清晰地向您丈夫解释了“非典型增生”的性质、将其视为癌前病变并需立即行全乳切除的紧迫性、必要性以及相关风险​?是否提供了其他可能的替代方案?
​告知形式​:电话沟通难以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理解,也无法留下书面记录,这在法律上被视为告知不充分的体现。
因此,医方可能未能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侵犯了您的知情同意权。
​手术必要性的争议​:
医方术后的解释是:“非典型增生即是癌前病变,保乳后经放疗很快会癌变复发”。这一说法在医学上存在争议空间。
“非典型增生”确实被认为是癌前病变,但其进展为癌的风险并非百分之百,也并非所有情况都需立即行根治性手术。
对于“一期乳腺癌”且计划保乳的患者,遇到非典型增生,是否必须、立即放弃保乳方案而改为全乳切除,需要结合具体病理情况、临床指南和医疗常规来综合判断。
如果医方的决策过于激进,或未能证明其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紧急性​(例如,是否存在其他更保守的处理方式),则其医疗行为本身的合理性存疑。
回复时间: 2025-09-20 17:30
可以要求赔偿,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点我头像加我联系我, 帮你处理
回复时间: 2025-09-21 08:22
这是可以按照诉讼来要求维权的
  • [上海-长宁区]
  • 徐荣康律师 VIP
  • 电话:15021871079
  • 1139514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21 09:55
需要起诉解决的
  • [浙江-杭州]
  • 吴亮律师 VIP
  • 电话:15555555523
  • 82801积分
回复时间: 2025-09-21 21:35
手术中变更方案医生应充分告知患者,虽征询你丈夫但未直接与你沟通有瑕疵。可与医院协商补偿。若协商不成,收集证据起诉维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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