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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合后能否再生?

广东 05-27 18:43  悬赏 0  发布者:maggie…… 给我留言  回答:(27)
丈夫两段婚姻均育有一名子女,均判给前妻,我丧偶,因此我的儿子只能由归我,请问重新组合后能否再生?
问题补充:
丈夫是广西桂林人,我是广东广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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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05-27 21:12
法律规定是不能生育了。
回复时间: 2013-05-28 14:18
不符合计生政策。
回复时间: 2013-05-27 19:11
你丈夫已经生育了两名子女,而你也与前夫生育了一名子女,你们双方都不再符合合法生育的条件了,所以你与现任丈夫结婚后,可以再生育子女,到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因为属于违法生育。
我的补充: 2013-05-27 19:20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 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 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 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 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 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 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 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 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 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 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 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 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 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 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我的补充: 2013-05-27 19:21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你们夫妻两人的条件不符合当地合法生育的要求所以如果你们还要生育子女,那么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详细情况请你咨询户籍地计生部门。
追问:

请问缴纳要多少社会抚养费?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吗?

回答:

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各地收取社会抚养费都是由计生部门根据违法生育的实际情况计算的,通常都是家庭实际收入的倍数,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3-05-27 19:46
你们应该不能在生育了,详情还是到计生委了解。
回复时间: 2013-05-27 19:52
您需要咨询当地计生部门。可能要对方户籍地开具生育证明。
回复时间: 2013-05-27 20:46
不可以
回复时间: 2013-05-27 21:08
没有再生育条件 否则就超生了
回复时间: 2013-05-27 23:31
1、是否符合少数民族优待条件?
2、已育子女是否符合残疾儿条件?
追问:

请问缴纳要多少社会抚养费?有明确的计算公式吗?

回答: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回复时间: 2013-05-28 07:03
你们各自都有子女,依法不可以在生育。
回复时间: 2013-05-28 07:16
你们已经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因为你们双方分别都有自己的子女,如果再婚双方一方有子女一方无子女则可以生育。如果准备超生在孩子上户口时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也就是罚款。
回复时间: 2013-05-28 08:02
双方都个自已有子女,不可以再生。
回复时间: 2013-05-28 08:19
你们已不符合再申请生育的条件,但你们如果有很多钱的话是可以超生的。
回复时间: 2013-05-28 08:47
你们不能再生育。再婚夫妻双方原来各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一胎,但你丈夫有了2个子女。
回复时间: 2013-05-28 09:33
根据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不能再生。
回复时间: 2013-05-28 09:52
如果你们再次生育就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了
回复时间: 2013-05-28 10:27
你们夫妻的条件不符合当地合法生育的要求,如果你们还要生育子女,那么必须缴纳社会抚养。
回复时间: 2013-05-28 11:03
不能,如果再生育的话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回复时间: 2013-05-28 14:10
根据现行法律,你们不能再生育子女!
回复时间: 2013-05-28 14:11
不能生育
回复时间: 2013-05-28 14:22
依法不能生育的
回复时间: 2013-05-28 14:38
你好,不能再生育,如果生育,需要向当地的计生部门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请咨询当地的计生部门。
回复时间: 2013-05-28 16:15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违法收养子女的;  
    (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
我的补充: 2013-05-28 16:17
第四十九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由县级或者不
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征收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单位提出分期缴纳申限不得超过三年。  
    流动人口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政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民族乡、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不得享受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  
    第五十一条 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的有关规定,不得虚报、瞒报、报、迟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五十三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以及村(当对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情况,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征收等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我的补充: 2013-05-28 16:18
第五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
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民族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一倍以上二倍费;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我的补充: 2013-05-28 16:19
具体交多少社会抚养费,要按照你们的收入来定,而且计生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里边。
回复时间: 2013-05-29 07:46
不能再生了。
回复时间: 2013-05-30 18:10
你们双方都不再符合合法生育的条件,如果再生,则应缴纳社会抚养费。
回复时间: 2013-06-01 11:48
你们已经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
回复时间: 2013-06-01 13:31
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那个 因此不能
回复时间: 2013-06-04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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