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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买房分手后经济纠纷

湖北-十堰 05-28 21:29  悬赏 0  发布者:yukud 给我留言  回答:(2)
二人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订婚,2011年8月份二人还钱共同出资购房,房款47万元,首付款27万元,双方各出资13.5万元,女方贷款20万元办理购房手续,经二人同意房屋落户女方名下。期间,男方通过银行转账到女方账户3.5万元用以支付女方所借首付款。2013年3月二人分手,女方付给男方6万元并立下收据,由男方签名按手印,并承诺今后二人再无纠纷。请问此份收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男方能否要求女方按照出资比例返还其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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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5-29 08:18
按说结婚不成,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将对方的出资全部返还。若双方同意不返回或者部分返回,那也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3-05-30 11:02
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有效,建议当面详细咨询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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