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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以公司名义借款公司是否负责

北京-朝阳区 08-03 11:29  悬赏 0  发布者:幻雪晴空 给我留言  回答:(9)
分公司的负责人以公司的名义跟我签了借款协议,但到期后没有还,(人已跑)我到其公司索要,但其公司不承认有此借款行为,也否认这笔借款用于公司工程,司法鉴定时发现借款单上的印章与分公司的印章不符,现在我该怎么办?能要求其公司赔偿吗?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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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8-03 11:36
需要补充证据材料才可能追究公司责任。
回复时间: 2010-08-03 11:34
你好,可以起诉该分公司要求其承担借款责任。法院可能会认定为表现代理而支持你的请求。
但具体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要看具体的借款签字人和其他证据

具体事宜可以来电咨询。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京昌团队  祝顺
回复时间: 2010-08-03 11:32
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其行为代表公司,可以到法院起诉公司,会得到支持的,印章问题不影响案件的胜诉。如需办理请与我联系。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电视台央视网《华人频道》节目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8-03 11:52
借款单上的印章与分公司的印章不符,分公司肯定无需承担责任,该负责人构成合同诈骗。
回复时间: 2010-08-03 12:16
报警解决
回复时间: 2010-08-03 12:33
如果借款确实没有用于公司,已逃跑的分公司的负责人系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既然涉及刑事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骗款应由执法机关追缴后返还给你。

前面律师建议你以表见代理为由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还款,不是不可以,但在司法实践中有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能。其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4.ZI 法释[1998] 7号)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本律师的意见是:1、先刑事报案,尝试通过刑事追缴挽回损失;
                2、刑事不立案或追缴不得再起诉公司。
回复时间: 2010-08-03 13:39
建议找律师详细咨询,就你所说的,分公司和总公司是都不承担责任的,也不构成表见代理,但是你可以起诉在合同上签名的人。Q Q172409632
回复时间: 2010-08-03 14:23
进一步固定证据,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8-03 15:02
你可以起诉总公司,要求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因表见代理行为带来的后果,而关于印章不符一事,你也可以用其他证据佐证,比如证明此人为分公司负责人等。如有需要请来电,以便详细解答。赵律师:13801393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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