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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证据如何看?

江苏-南京 06-02 17:42  悬赏 0  发布者:法不讲理 给我留言  回答:(2)
有一笔钱关于买房的钱,买房日期09年7月31日,原告在买房3天内给了被告现金,被告现在抵赖,并出示如下银行证据(定期存款的明细):
金额 存款日期 取款日期
5万 2008年12月21日 2009年3月22日
5.1万 2009年3月22日 2009年7月29日
两笔钱其实是同一笔钱,中间是取了再存的,但被告主张其出资了10万,并称前面取的钱一直放在家里准备买房,而原告给的现金与买房无关,也拒绝回答去向。对于这样的证据和不合逻辑的做法,法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证明这是同一笔钱的证据,就支持被告的主张,请问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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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2 19:35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此时的举证责任应该分配给被告,被告应当就其陈述的“前面取的钱一直放在家里准备买房”,而同一日又存入5.1万元的资金来源进行举证,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才能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审理。
回复时间: 2013-06-04 13:32
间隔时间长,原告对于自己的主张应该充分举证,否则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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