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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

山东-青岛 06-03 14:16  悬赏 0  发布者:cherry…… 给我留言  回答:(5)
根据财政部2005【7】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才能退回给承包方。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1个月内支付50%质保金”,即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支付部分质保金,这样的条款是否合法合规?
法律有无规定只能在责任期满才能支付质保金?
法律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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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3 15:14
你好,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可以约定质保金的支付方式以及比例和时间节点。
回复时间: 2013-06-03 14:57
工程质量质保金,质保期限和保证金的比例政府出台的规定或者通知都只是建议性质的,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质保金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主要还是以双方约定为准。
追问:

谢谢。质保金比率有没有下限的规定呢? 如果质保金可以在缺陷责任期满之前退回给承包人,这样是否有违质保金的目的与意义呢?

回复时间: 2013-06-03 15:00
你好 合同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双方可以协商质保金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3-06-03 15:05
可以双方协议约定
回复时间: 2013-06-05 10:08
你可以使用专用条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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