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拆迁安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这份诉状法院应该受理吗

天津-西青区 06-03 15:32  悬赏 0  发布者:tjlh20…… 给我留言  回答:(7)
起  诉  书
案由:终止侵权
原告:逯宏1970年2月9日出生 汉族农民家庭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
原告:王富安1972年4月24日出生 汉族 农民家庭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
原告:李元祝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 农民家庭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
原告:李绍红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农民家庭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
原告:李家周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农民家庭住址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李庄子村委会代表人岳庆涛
  诉讼请求:李庄子村委会拆除所有进入平房道路上的设施及供水系统,终止侵权行为,保证所有进入平房道路的畅通及用水质量的保证。
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李庄子村委会、中凯投资有限公司与大寺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土地合作投资开发三方协议书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才能办理的事项,但该事项的内容没有向全体村民公示,也没以其他方式告知村民;村民会议也没有授权村民代表大会作出此项决议,且有相当一部分村民代表也不清楚三方协议书的内容。因此李庄子村委会签订的此项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侵犯了全体李庄子村村民的利益。尤其是在没有任何手续审批的情况下李庄子村委会,就擅自围堵进村道路,照成我们没有办法进入平房,在此基础上致使平房的门,窗及其他附属设施大量丢失,造成经济损失。另外经我们咨询西青区土地局信访办,现土地局根本没有李庄子村申请建楼的任何信息。
                              
                              呈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6-03 21:48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3-06-04 09:31
具体需要看证据
回复时间: 2013-06-03 15:57
建议聘请律师代书。
回复时间: 2013-06-03 19:47
最高法关于案由规定,并无“终止侵权”的案由,最好由专业律师代写。
回复时间: 2013-06-03 20:36
你好,如果这样写法院受理的可能性很小,建议和律师面谈情况,找律师代写
回复时间: 2013-06-03 21:09
写的不行,找律师代写吧,一般法院附近就有
回复时间: 2013-06-03 22:03
对土地整合不认可?不能以终止侵权为案由诉讼解决。对是否进行拆迁有异议法院不受理,对拆迁补偿方案有异议需通过行政裁决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南京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江苏无锡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875
陕西 西安
人气:582784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0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433
江苏 南京
人气:149968
辽宁 大连
人气:11374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